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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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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国发〔2015〕28 号)、
《“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国发〔2017〕10 号),加强我国职业
技能实训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
见》(国办发〔2015〕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
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提供技
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课程研发
等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场所。
第三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建
设的公共实训基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实施目标是,在整合资源、统筹建设、错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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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合理布局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开展中、高级技能培训、新技
能开发和师资培训,示范性强、辐射面广的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
地;建设一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地
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一批服务当地主导产业的县级地
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力争到 2025 年,形成覆盖全国、
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能够基
本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公共职业技能实训体系。
第二章 安排原则
第五条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着眼全国、突出重点,坚持
地区统筹、资源统筹、资金统筹。将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与脱贫攻
坚和精准扶贫结合起来,推动城乡一体发展、东部与中西部互动
发展、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协调发展。坚持新建、改扩建、购置
相结合,中央通过专项安排补助投资支持地方开展项目建设,鼓
励各地整合优化政府、院校、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各类资源。鼓励
各地统筹使用各渠道的培训资金,提高培训资金综合利用效率。
鼓励各地利用 PPP 模式、共建共享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
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突出特色,市场导向。综合考虑各地资源禀赋与产
业发展特点,突出实训基地的区域性和地方特色,既立足当地人
力资源实际又兼顾市场需求,既立足当前现实需要又兼顾长远持
续发展,力求做到定位准确、特色突出、规模适度、务求实效。
第七条 公共开放,协作共享。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公共
3
性与开放性,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广覆盖、多领域、可持续的职
业技能培训。突出公共实训基地示范、辐射与带动作用,加强与
其他类型培训机构的互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同时,紧紧围绕
“互联网+”行动,通过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加强公共实训相关信
息的监测分析,力争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促进信息有效对接,
不断提高劳动力流动能力和就业质量。
第八条 需求导向,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对培养技能人才、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居民增收的作用,优先在
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返乡创业工作成效明显、城乡居民增
收示范推进的地区支持开展项目建设,有效发挥中央投资的示范
引领作用。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应当以实用、安全、简朴和节约
资源为原则。公共实训基地内部空间一般由实训场地、教研室、
仓库、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组成,实训场
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结构,面积要满足培训要求。
第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技术标准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15000 平方米,可承担 15 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训练;地市
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8000 平方米,可承
担 10 个以上职业(工种)技能训练;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
实训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可承担 8 个以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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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工种)技能训练。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中央投资以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
项目予以支持,主要用于公共实训基地中实训场所建设和实训设
施投入。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各地建设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和地市
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同时,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和东部地区常
住人口超过 60 万、中部地区常住人口超过 40 万、西部地区(含
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下同)常住人口超过 20 万的县(区、市),
支持建设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项目安排,应统筹考虑实际培训需求、常
住人口数量等情况,并参考以上原则。
第十三条 对东部地区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
红线外市政工程,下同)的 40%,对中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不超过
总投资的 60%,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80%,对
国家级贫困县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 85%。同时,对每个项
目中央补助资金设定上限。其中,省级大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
补助上限为 9000 万元,地市级综合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助
上限为 6000 万元,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补
助上限为 2000 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加大投资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可根据
项目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进度按年度分批下达,原则上不超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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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
地方建设资金和项目用地、具备按时开工条件,项目业主单位应
是项目法人。
第十六条 各地应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
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不进入项目库、
不纳入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
目,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统一代码并完成
相关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
报告,并对项目进行先后排序。
资金申请报告中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在线平台生成的
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
况及工期安排等相关内容,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原
件)。同时,须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要求,完整准确填报项目
信息,形成电子数据一并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综合
考虑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下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方资金配套能力、项目所在地人力
资源供需情况及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因素,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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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人口因素、向中西部倾斜、集中力量办大事等原则,统筹下
达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的原则,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由各地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各地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项目选点
及各项前期工作,督促落实各级配套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
督促指导。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落实项
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
理制等要求。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信息
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及时组织开
展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运营管理中,要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
益,鼓励项目单位建立培训台账,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报送项目使用情况,包括年培训人次、职
业资格鉴定及培训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等。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的责任,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管,按月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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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
项目建设进度及每月调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安排下一步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项目数据填报更新不及时、项目数
据严重失实、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事中事后监管不力、项目建设
存在问题的地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
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
加强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专
项稽察、网上监测、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
实现项目监管的全覆盖。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确保中央预算
内投资合规有效使用,更好更快地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带动效
应。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稽察或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
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
资金,或转移、侵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配套资金不落实、
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
竣工完成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5 号)第五章的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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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当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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