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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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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3 号)精神,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
范园,加快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园区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以及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让农民更多分享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红利,根据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
称“示范园”),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特色鲜
明、融合模式清晰、产业集聚发展、利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
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
且经国家认定的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应当结合当地资源禀赋、风土人情等实际,探
索多种产业融合模式,包括农业内部融合型、延伸农业产业链型、
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型、高技术渗透型、产城融合型、多业态复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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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多种形式,努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
系。
第四条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认定示范园,到2020 年在全国
范围内分三批次认定300 家示范园,其中每年每批次认定100 家。
第五条示范园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的申报、创建、验收、认定和管
理。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对示范
园创建认定进行宏观指导,统筹示范园的创建申报、评审认定、检
查考核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示范园创建、认定、管
理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园组织申报、实施方案评
审及实施监督等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组织开
展示范园创建中期评估及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示范园所隶属的地方政府负责示范园实施方案的组
织编制、申报及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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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示范园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
园创建,并及时做好总结和认定参评等工作。
第三章创建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
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区域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申报创建单位
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
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
2. 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
园的意愿明确;
3. 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水平领先,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
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益联结紧密,对区域内
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4. 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的具
体创建条件。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应严格按照名额要求申报本地区示
范园创建单位。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 亿元的省(区)
每年创建数量不超过5 个(含上年未通过认定但保留创建资格的示
范园,下同),其他省(区)不超过3 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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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不超过2 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 个。各地区申报创建单位应
适度向贫困县、“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1. 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
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示范园创建牵头单位编制示范园创建
方案,并由县级或地市政府审定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
请;
2.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
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
园名单,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汇总审核后公布创建名单。
第十五条申报示范园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1. 示范园创建申报书;
2. 示范园实施方案;
3. 其他相关配套材料。
第十六条入选创建名单的示范园所隶属的县(市、区、旗、
农场)或地市政府,按照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园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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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作。
第十七条示范园创建过程中,若需对其中建设项目、建设范
围作重大调整,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论证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同意,
并由省级相关部门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认定
第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制订《国家农
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评审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
件2)。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参
照《标准》组织初评,并将各示范园总结材料和初评结果上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作为国家最终认定示范园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示范园认定注重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效率
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普适标准与地域特色相结合,充分考量不
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园创建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各省(区、市)可按名额要求,在初评结果中择优
推荐一部分示范园,报国家复核并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
范园。其余示范园创建单位在本省所在区域内(分为东北、华北、
华东、华中、西南、西北等六个区域)参与评审,综合考虑模式类
型和区域特点,最终评审认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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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根据各省
初评情况,可灵活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评审会
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等方
式,确定示范园认定名单。
第二十二条对经国家认定的示范园,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
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
和旅游部联合发文确认,并授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标识牌,示范园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创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过认定的,可
保留创建资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参评。对届时仍未通过认定的,
撤销创建资格。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示范园所在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
可以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
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
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
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示范园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五条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优先申报
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入园小微企业可以增信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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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
第二十六条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
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
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
示范园发展建设情况,对于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并加强政策
协调和业务指导,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八条示范园要总结创建过程中探索出的经验和做法,
不断开拓创新,形成典型和示范引领效应,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
验,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委托第三
方机构等方式,适时对示范园开展考核评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区,
撤销“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称号并收回标识牌。
1. 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土地用途、占用耕地特别是永
久基本农田、破坏自然与人文环境,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的;
2. 违法违规经营,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或示范园内企业
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3. 发生重大生产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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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
4. 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的;
5. 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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