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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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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
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
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各地方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
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
要求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并确保有关项目
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后易涝
区段应得到有效整治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
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
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年度投资规模
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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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支持范围
如下:
(一)地下排水管渠。对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
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
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城市排涝除险设施。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
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
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
预警预报系统。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内河、次干道路、大型
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
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三)城市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城市数字化综合
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布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
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
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
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投资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五条补助原则为:
(一)本专项用于支持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地市级及以下
城市的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中部、西部、东北
地区分别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45%、
60%、60%控制。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工作部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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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内涝灾害严重、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任务较重且已编制
完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的城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优先支持已制定城市排水防涝补短板实施方案的城市。
(三)对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省级发展
改革部门分解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补助标准根据相关规
定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
部门沟通,按照加强投资项目储备的有关要求,根据本专项支持
范围,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日常储备工作。
第七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国家确定的编制原则、安排方
向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投资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托重大项目库,对申请专项
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
范围、是否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
单”,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
备案程序,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年内必须开
工),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
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
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同时做好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排水
防涝补短板项目库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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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按
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确保累计补助投资不超过上限,
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
议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重大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各
地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
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脱
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年内无法开工的不得申报。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本年度
项目建设规模和预计完成目标。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年度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
建议。
(三)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导出的投资计划申报表。
(四)与申报投资规模相匹配的绩效目标表。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
投资计划符合我省(区、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
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建设任务、
项目申报和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督查和审计等情况,确定年
度各地中央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本
专项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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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
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一)符合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
(二)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
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
(三)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具备前期条件近期可开工项目。
分解落实时要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划下达
表并下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中相应分解至具体项目。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
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
任人。
第十二条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
调整项目,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
革委备案。新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已开工项目或是在调整计划
印发后最近一个调度日之前能够开工的项目,调整后应及时在重
大项目库中更新信息。有特殊情况需跨专项调整的项目,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按月调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
10 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
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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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强化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可
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
看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
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会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视情况组织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督促
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
施予以奖惩。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
督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
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投资
补助,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等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与专项投资计划挂钩机
制。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地方或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调减其下年度投资计划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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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并根据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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