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35号),以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大力提升全市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贯彻落实在22个领域推出的重大开放措施,对负面清单保留的48条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领域,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取消或放宽基础设施、商贸流通、文化等服务业和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外资准入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电网外资限制。交通运输领域,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商贸流通领域,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文化领域,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扩大制造业领域开放,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积极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按照对外开放路线图时间表逐步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2018年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落实国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邯业务范围,拓宽金融市场合作领域。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我市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获得投资额度和运营资质,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构建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强化邯郸境外上市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境外资本市场功能,推动优质企业境外上市。允许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按相关规定简化外资银行支行开业许可流程,取消有关业务审批。(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邯郸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深入推进全市外商投资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优化外资企业备案程序,缩减备案时间,真正做到“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普遍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加强外资投资新设立及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暂行),对全市新设立及变更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深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全市企业全部纳入试点申请范围。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满足实体经济真实、合规的业务需求。(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出入境办理程序,便利外国人才来邯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在我市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改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窗口的管理,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符合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选聘人才,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至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一)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外资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装备制造、食品工业、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现代物流、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1号)要求,在全市复制推广20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建立全市并购信息库,引导国有和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外资企业投资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严格遵守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条约,切实维护在邯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依据协定内容开具的《参保证明书》,免除其在协议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外资税收支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应享受未实际享受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我市的研发力度。(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邯郸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力度。2018年至2020年,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实际到位外资较多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金额较大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邯投资较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情况给予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当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制造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中外合作产业园项目等,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河北省专利条例》,加快构建严格保护专利权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有关文件精神,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方进行技术转让。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开展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健全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公证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高效衔接。(市法院、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原则,坚持内资外资平等对待,在项目核准、企业设立、外汇登记、资质资格获取、业务牌照申请、政府采购、招投标、特许经营、标准制定及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等方面实行平等待遇,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诉服务机制及服务网络,明确外商投诉服务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岗位责任人。积极协调解决招商引资行为不规范、承诺不兑现等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从各级商务部门和省级以上开发区选择一批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持续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流与互动,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时梳理和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市商务局每年召开1-2次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激发外商投资动力。(市商务局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开发区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一)推动利用外资重点突破。实施省级以上开发区利用外资提升行动,以武安工业园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重点,围绕集聚高端高新产业,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着力提高外资质量。力争实际利用外资超1亿美元、超5000万美元、超2000万美元的开发区均达到2家以上,2018年3家实际利用外资为零的开发区实现突破。(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国别(地区)产业园区发展。营造适宜特定国别(地区)高端要素聚集的良好环境,选择国别(地区)企业集中、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开展针对性定向招商,培育特色龙头企业,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重点推进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欧美装备制造产业园、武安工业园区中美新能源产业园、魏县白俄罗斯农机产业园等国别(地区)园区建设,2018年力争进入全省重点培育的10个合作产业园区行列。在园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土地政策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主动走出去引进德、意、法等国家大型装备制造和汽车制造企业。促进国别(地区)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发展,增强园区产业集聚能力。(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开发区更多经济管理权限。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一网通办”。依法充分赋予各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的原则,依法有序向省级以上开发区下放权力。在已率先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开发区,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全部实行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反馈机制。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要全部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打造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各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采用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引进和发展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融资方式,形成“政府产业资金(基金)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进入+中介机构服务”的良好机制,多形式、多渠道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引进外资参与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区中园”的设计、建设、招商、运营。(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开发区新兴产业发展工程。建设总投资额432.15亿元的50项重大项目,每年力争引进重点项目33个以上,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崛起。在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人工智能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方面,着力打造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落实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提升单位面积投入和产出水平,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深入推行以“全员聘任制、绩效工资制”为核心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特别是招商引资部门、团队,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高标准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分层管理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分配机制。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根据招商工作需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相关项目。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大力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邯郸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提升开发区绿色发展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争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大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健全污水、垃圾、烟粉尘、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所有开发区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积极争创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利用。强化土地集约利用,集中建设企业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激励力度。每月按照全省通报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利用外资总额和增幅排名,加强专项督导,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总量大、位列全省前茅的省级以上开发区给予表扬,在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支持扩区。对于连续2年实际利用外资为零的或全省排名后3名的开发区,按规定提请省政府取消其省级开发区资格。(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坚持把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各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招商引资主体责任,更好地利用有关部门的资源和优势,加快形成精准推进招商引资的整体合力。(市商务局牵头,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优先保障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土地供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市、县土地使用协调机制,保障入库市、县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符合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省级调剂。(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定专项方案,进一步减少内部环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进园入区项目,简化环评文件内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外,取消其他意见、证明类前置条件,实施并联审批。(市行政审批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改进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优化因公出访团组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市外侨办负责)
(五)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前3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年度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与情节提交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市商务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研究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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