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5号)精神,为健全和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体系是促进科技成果持续产生,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于我市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改革牵引、创新机制,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纵横联动、强化协同”的原则,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系统布局,努力打造具有承德特色的技术转移生态系统。
第四条 预期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市新形势的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形成“京津研发、承德转化”的格局,实现年技术交易总额15亿元,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增至1.82件。到2025年,全面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承德市技术转移体系。
第二章 优化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第五条 壮大企业技术转移主体。发挥企业技术转移主体作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持续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梯次发展,每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300家,到2020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到18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2000家。实施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达标行动,积极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标准和流程工作,力争到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制造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30%。强化面向需求的科技成果供给,鼓励更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成果的引进与输出,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第六条 做强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平台。引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到2020年,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建10家以上新型研发机构、6家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85家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第七条 建立京津承一体化的技术市场。把京津作为我市技术转移的策源地和重要源头,加强与中关村国家技术转移北方中心、北京中国技术交易所、天津北方技术交易市场等国家级技术转移平台的互联互通,建设京津冀技术交易河北中心承德分中心。引导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加入京津冀技术转移联盟,壮大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实现技术转移、投融资、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的协同互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八条 构建覆盖全市的技术交易机构网络。加快建立功能完备、交易活跃、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技术转移机构网络。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人才,每年可分期分批组织我市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相关人员参加省科技厅举办的技术转移经理人培训班。培育壮大承德市技术交易市场,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到2020年,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至少建设1家区域性常设技术市场,省级以上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增加到9家,建成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1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三章 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第九条 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依托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加快建设试验试制、分析检测、网络制造等开放共享平台,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创业培训、创业企划等专业服务队伍,推广“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等模式,提升我市创新创业载体的技术转移能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区——科技园区”成果转化链条,实施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倍增计划,支持每个县(市、区)和承德高新区建设众创空间1家以上,支持高等学校建设一批众创空间。到2020年,建成市级众创空间15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8家,科技企业孵化器3家,星创天地35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条 畅通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移通道。联合北京中关村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加强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构建国防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民用技术参与国防建设的绿色通道。开展军民两用技术联合攻关,到2020年,打造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5个。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培育打造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园区,依托区内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功能,推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加快技术转移国际化步伐。组织参加各类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北京)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国(北京)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中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等活动,开展技术、人才、项目、资金对接。围绕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实施一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吸引国际科技组织、标准化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技术贸易机构等来承德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到2020年,建设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5个。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国际化技术经营公司、海外研发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与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创业孵化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在钒钛新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鼓励知名跨国公司和研发机构来我市建立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联合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合作园区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机制。围绕我市钒钛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等“六大绿色主导产业”的创新需求,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建立常态化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机制,开展“精准筛选科技成果,精准识别技术需求,精准组织对接活动,精准提供持续支持”系列科技成果推送活动,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结合企业需求,分期、分批、分类地推介“技术包”“成果包”。每年组织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精准推送活动2次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四章 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第十三条 强化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加快推进承德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科技园区等设立科技支行、科技创业投资机构、科技担保机构和科技保险机构,构建完善的技术转移资金链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开展多元化投融资服务。组织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贷联动试验,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承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信基金规模,加大力度支持创新企业发展。研究制定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专利保险费率。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依托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小额、便捷、灵活、多元融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营和保护能力。推进建立知识产权评议机制,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积极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发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调解仲裁、维权援助和社会监督等专利保护模式的优势,构建运转高效、相互衔接的专利保护体系。每年组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2家,到2020年,实施专利导航评议项目6项,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1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制度。对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分别达到5000万元或8000万元以上的,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第十七条 落实创新转型考核评价政策。修订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在任期考核中增强对创新能力和实施重点项目为核心的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收购创新资源、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区别不同情况按一定投入比例视同利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第十八条 营造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推动省属、市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健全细化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服务。鼓励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立专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建设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系统,推行技术合同证明网上认证,实现技术合同认定和税收优惠联网办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承德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落实举措。抓好政策落地,强化部门协同和督导检查,确保本办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依职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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