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帮扶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创业,结合工商职能,制定如下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改革,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企业“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支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就业。
第二条 进一步放宽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中注册的基础上,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最大限度释放住所资源,解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住所难”问题。
第三条 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实行省、市、县三级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申报企业名称实现申请人自主申报、自助查询、网上全程办理。完善网上登记系统,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逐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
第四条 优化政务环境。开设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咨询和注册登记服务,鼓励引导化解过剩产能职工根据自身特点和意愿,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小规模经济实体以及利用互联网创业。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办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免费咨询、免费提供各类文书表格、免收注册登记费。
第五条 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公开公示、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加强服务窗口建设,全面落实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四零”服务承诺制度,不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推进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全面推进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化企业注销流程,调整企业注销公告方式,减少登记环节和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便利企业退出。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降低个体工商户的退出成本。
第七条 开展支持企业融资活动。发挥工商部门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登记职能作用,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办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全方位、零距离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第八条 打造创业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名录(河北)系统建设,整合各部门政策信息资源,搭建跨部门、跨领域、多功能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为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创业提供政策查询、申请扶持导航。
第九条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创新行政指导方式方法,采取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等非强制方式,向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执法办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罚款。
第十条 维护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和各种侵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同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诱骗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参与传销的案件,同时加强法规宣传,使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误入传销泥潭。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创业指导进企业、进厂区、进矿区”活动,针对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宣传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创业就业扶持措施和工商登记注册流程,充分发挥当地个私协会的优势和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职业介绍和招聘活动,鼓励、帮助化解过剩产能职工自主创业或者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就业。
第十二条 指导非公经济党、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在开展招工、招聘等活动时主动亮出自己的“红色招牌”,帮助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就业,对吸纳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主动关心帮助,使他们进得来、待得住、干得长,安心稳定再就业。跟踪关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党员,保证他们人心不散,组织关系不乱,“离岗不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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