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资金和赔偿资金.
第三条 基本补偿资金.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和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300万元;将管护面积介于5000公顷到10000公顷之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5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占比作为加分项,核心区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增加50万元.
第四条 赔偿资金.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通过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及自查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清单,包括违法违规类问题(此项分值为60分)和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类问题(此项分值为40分).
关于违法违规类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现存问题,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新问题及完成整改销号等情形分别赋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及违法违规类问题赋分超过60分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参与该年度生态补偿的资格.日常管理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在总体规划编制、三区勘界、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分别赋分. 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Yi赔偿金= (Fi违法违规类+Fi日常管理类)×Yi基本补偿/100 其中:Yi赔偿金———i自然保护区因赋分需缴纳的赔偿资金(万元); Yi基本补偿———i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万元); Fi违法违规类———i自然保护区因违法违规类问题赋予的分值, Fi违法违规类≤60分; Fi日常管理类———i自然保护区因日常管理类问题赋予的分值, Fi日常管理类≤40分.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
第六条 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要求,单独列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100万元.
第七条 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 第八条 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自然保护区名单、基本补偿资金以及日常管理经费标准等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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