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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完成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涉及行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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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住宅-写字楼-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产业园区 旅游开发:度假村-生态旅游-酒店-娱乐休闲-观光
工业制造:轻工-冶金-钢铁-机械-设备-电子-服装-纺织-建材-汽车 食品饮料:食品-酒类-保健品-果蔬饮料
农业产业化:种植-种子-饲料-蔬菜-食用菌-农机-粮油-经济林-花卉-苗木-果品-畜牧加工-饲养-水产-养殖
化工医药:橡胶-塑料-轮胎-石化-润滑油-化肥农药-生物工程-医药-中草药-新药制药-保健-医疗器械-医院
能源开发:煤炭-电力-水电-火电-风电-太阳能-沼气-生物柴油-电池 基础设施:市政-园林-交通-水务-环保
科技&专利:IT技术-网络产品-高科技术-专利实施 贸易&服务:商业-外贸-教育-学校-金融-文化-体育-传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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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 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各 市补偿或者由各市缴纳赔偿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 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 各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 (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 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 占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的权 重分别为50%、20%、10%、20%. 第四条 4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环境信息与监 控中心提供的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 据每月通过«山东环保要情简报»、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发布.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采用国控监测站点统计数据. 第五条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 第六条 按照污染物单位浓度80万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比例单位百分点20万元的标准,计算各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 金.各市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 各市某季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度= 〔(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 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 平均浓度)×50%+ (上年同季度 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0%+(上年同 季度SO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 平均浓度)×10%+(上 年同季度NO2 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 平均浓度)× 20%〕×80万元/ (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 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20万元/百 分点. 第 七条 PM25、P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 励;NO2、SO2 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2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 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 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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