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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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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
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
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6〕2120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
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
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
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
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
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配电
区域划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
- 2 -
(以下简称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配电区域的划分;国家
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
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第二章划分原则
第五条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
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
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
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
第七条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
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
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第八条配电区域划分应与国家能源政策相衔接。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
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原则上与其
保持一致。
第九条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
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
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
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第十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论
- 3 -
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明确具有清晰
地理边界的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并抄送国家能
源局派出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
明确配电区域的,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补充提出
配电区域划分申请。
第十二条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理
范围、划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理平
面图、电网分布图等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主
要依据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
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已满足其他许可条
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
构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在电力
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第三章申请与办理
第十四条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向地方相关主管部
门补充申请划分配电区域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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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电区域基本状况;
(四)配电区域划分协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争议;
(五)主张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及论证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配电区域
划分书面申请后,应征求配电区域划分相关方对申请方所主
张划分方案的意见。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应
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
(一)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
(三)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四)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
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
衡和电量平衡;
(五)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
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
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第十七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
后,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及相关各方出具配电区域
划分意见。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要延迟的,需向申请方书
面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
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
(含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
- 5 -
建设。
第四章资产与用户
第十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
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域
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可通过
以下方式处置:
(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
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共同运营区域配
电网;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
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
营权的售电公司;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
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
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第二十条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
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
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
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
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
- 6 -
(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第五章变更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应当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
电公司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变更配电区域的,由
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建设运
营满足区域内各类用电需求的配电网,按照《供电监管办法》
等规定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并接受国家
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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