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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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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压实日
常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
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包括
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采用打捆、切块方式下达投
资计划的项目。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出资的投资基金类专项按照批复
方案明确的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
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
〔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
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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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
接责任人。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
明确每个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安排投资的项目和打捆安
排项目中的每个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
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七条 切块项目投资计划申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
则上应当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待国家发
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项
目逐一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未分解落实责任
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八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应
当随投资计划电子数据一并加载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
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汇总申报投资计划的部门同意,
划清责任界线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
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
任人的能力培训,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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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常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从投资(分解)
计划下达开始,到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十二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建
立、管理日常监管台账(格式见附件 1)。
(二)组织专业力量围绕项目建设各环节,以中央预算内投资
计划执行为重点,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
内容包括:
1. 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2. 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3. 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 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是否相符;
5. 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
促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汇总申
报部门。
(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
备综合信用承诺书,按时填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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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稽察、检查和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监管责任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到现场了解建设情况。应当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到现场
实地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对投资多、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到现
场的频次。对建设地点比较分散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抽
查。
(二)对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进行初审。督促项目单位(法人)
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
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报告。登记日常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日
常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察、检查和督查,做好联
系工作。
第十四条 监管责任人可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现场巡查。监管责任人根据建设计划,到项目建设现场
进行巡查,重点了解项目进度等。
(二)在线监测。监管责任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
监测非涉密项目的建设信息,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疑点和问
题,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监管责任人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两个工作日
内上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在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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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认真整
改。监管责任人应当及时了解整改情况,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
位报告。
第十六条 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项目单位(法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和频次,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
项目单位(法人),可视情况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第十七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的职责应当以
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项目单位(法人)的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申报或分解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
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法人)是项目
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要求提供真实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收到投资计划文件两个工作日内,应当按要求签署综合
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
(三)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按照批复的建
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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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
信息和进度数据;
(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稽察、检查和督查,
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 处罚问责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
任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情节采取在一
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
同时转请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
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
(一)授意或放任项目单位(法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申报项
目、组织建设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参建单位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
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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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
行规定》以及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到现场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的;
(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
的;
(三)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
改革部门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
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
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
付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
(法人)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
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转请有关部门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项目申报材料的;
(二)不按要求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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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不按批复的建设内容、
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的;
(五)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
(七)隐匿、伪造项目建设资料的;
(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
(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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