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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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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专项管理,
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
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安全
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
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重
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
集团及所属企业、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和产销平衡区、正在
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
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成品粮储备库、
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
实施。中央企业项目投资计划单独申报,地方项目投资计划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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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粮食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联合
申报。
第四条 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
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资金申请报
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对
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纳入重大建设项
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年度项目储备等情况,以切块方式下达分
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粮
食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分解计划。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
第五条 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
《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
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 “两横、六纵”八条粮食
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
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
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
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
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在沿陇
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
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
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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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条件。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
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
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 30 万吨或 4000 标准箱以上。优
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
设的项目。
(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珠江水系沿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
内河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和公水或铁
水无缝衔接能力。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
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
项目条件。(1)长江沿线(中下游)港口项目:用于快
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5 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 100 万
吨以上。(2)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 10
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 200 万吨以上。(3)长江上游
及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2.5
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 20 万吨以上。
(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
优势区,主要依托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
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
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
(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
心。
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 300 亩以上,有效仓容 10 万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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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 5 万吨,实现年中
转量 30 万吨以上,年加工量 30 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
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
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
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成品粮储备库。
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 2.5 万吨,
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 1.5 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 1 万吨。大
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 3000 吨。
(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
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
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年交易量 30 万吨以
上,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方式,
新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不低于 3000 吨;依托骨干应
急加工企业和粮食购销企业的,新形成仓容不低于 2000 吨。
(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
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
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
上述六类项目,对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适当降低项目
条件。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1)粮
- 5 -
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
(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成
品粮装卸工具(叉车、托盘等);(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
成品粮储备库、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4)粮食物流信息
平台。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和省级发展改革、
粮食部门分别组织对中央企业项目、地方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
审核,按照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定出相关设施投资(不包
括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
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并根据核定后的相关设施投资安排中
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 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公益类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
补助比例不高于核定后相关设施投资的 50%,其他中央企业和
地方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30%。西藏自治区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给予全额补助。西藏自治区其他项目以及新疆、四省藏区和革
命老区等地区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 50%。
第九条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 1 亿元,且均为
一次性安排。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
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
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 1.2 亿元。
第四章 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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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组织有关
单位结合本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
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本专项不予
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专项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
建设资金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不能开工建设
的;
(二)项目中符合第六条本专项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已开
工建设且申报时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超过 70%的;
(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
(四)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省级发展改革、
粮食部门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
动计划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中
央企业需附每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 1),地方项目
可参照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内容编写单行材
料(包括附件 1 要求的 6 项附件)。考虑到西藏、新疆的实际
情况,两地上报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可合并编写单行材料;两
地申报的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具体项目编写单行材料。中央企
业要组织分支机构,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组织市县发展
改革、粮食部门,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各项目资
金申请报告或单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 7 -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过程中暂不需要提交环保、土地、铁
路专用线、粮食码头等相关建设条件落实证明材料。对中央企
业项目,待国家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中央企业负责督促项目
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报送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文件中需明确
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仍存在建设条件未落实的,国家不予下
达投资计划。对地方项目,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下达投
资分解计划时,应确保拟安排的项目取得依法依规应当办理的
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对重大
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拟申请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相
关项目进行审核。
(一)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
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按第六条扶
持的建设内容核算出相关设施投资,根据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
内投资规模、核算出的相关设施投资等情况,研究提出拟扶持
的项目清单,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批复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
(二)地方企业项目。(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
组织对项目单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不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
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予以退回;对符合本专项要求的项目,
按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算出相关设施投资,并以此为基础,
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上一年度本专项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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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等因素,经统筹平衡后确定相关省(区、市)年度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算方法见附件 2),并将此额度通知相关省(区、
市)。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按附件 2 测算的中央预
算内投资规模低于 500 万元的省(区、市),当年不予安排资
金。(2)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重
大建设项目库内通过审核的项目中择优安排条件成熟的项目,
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核算出拟安排项目相关设施投资。
(三)根据中央企业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申请
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经综
合平衡后,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其中,中央企业项
目直接下达,地方项目以切块方式下达。中央企业收到国家下
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相关省级发
展改革、粮食部门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投资计
划下达表并下达投资分解计划(在分解计划“备注”一栏明确
核算出的每个项目相关设施投资),补助标准应统一。中央企
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应及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
报备。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在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中,
以及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在下达投资分解计划时,应明确
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
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其中,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
- 9 -
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
门,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
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
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之外的项
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
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中央企业和地
方各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资金按期拨付。严禁转移、侵占或者
挪用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采
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快项目建设
进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要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促指导
责任,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数据审
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每月 10 日前填报已
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
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
- 10 -
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
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因某些原因导致项
目无法实施继而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中央企业项目应及时报
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进行调整;地方项目由省级发
展改革、粮食部门负责调整,如调整到其他专项,应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进行调整。调出投资计划项目原则上日后不再安排投
资计划。对于涉及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要及时在重大建设项
目库中进行调整更正。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按程序及时
将验收结果报中央企业或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备案。上报
内容包括:实际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竣工决算、建设进度总
结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对本专项执
行情况进行稽察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
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强化
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对于
当年投资计划项目,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对于稽察检查
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
- 11 -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
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
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接受单位、个
人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审计、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项目虚假申
报、用已完工项目申报、虚报投资规模、挪用中央资金、投资
计划执行和建设进度慢等问题较多的,区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
批评、约谈、现场督办、暂停或核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粮
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扣分、暂停其申报中央投资补助项目、
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
公开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原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 号)、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2015〕1536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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