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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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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
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提高中央
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明确委内司局之间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地方发展改革
部门和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分
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
机制。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
严格考核。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压实责任,建立贯穿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
监管范围,其中绝密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对每个项目
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常态化监管。
— 2 —
第六条 加强监管成果运用,将稽察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
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监管与投
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 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考核,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评价,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章 监管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
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
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
第九条 稽察办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的牵头机
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管理、网上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计划下达
后投资监管实行统筹组织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组
织实施专项稽察和综合检查。
第十条 各相关司局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履行
监管职责,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
方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投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投资
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稽察工作的委领导主持,稽察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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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各相关司局共同参与。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 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强化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
的顶层设计,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和完善投资监管配套
办法,规范监管流程,夯实管理基础。
第十三条 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确定后,稽察办会
同各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年度重点监管任务清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办公厅、投资司、稽察办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重
大项目库项目监管模块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提高日常调度、动态监测和预警防范能力。
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
第十五条 稽察办依托重大项目库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度管
理,制定调度规则,完善调度流程,开展在线动态监测和问题预警,
定期发布月度监测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委领导和相关
司局。各相关司局及时通过重大项目库加载投资计划,督促数据填
报,核查数据质量,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开展日常调度,
掌握计划实施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动态情况,督促落实监测发现
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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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相关司局在投资计划文件印发时,同步将所有投
资计划电子数据(含涉密项目)加载到内网重大项目库,并发起调
度任务;将非涉密项目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外网重大项目库,
并发起调度任务,投资计划文件纸质件同时抄送稽察办。
采用切块(打捆)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或其他部门应在分解投资计划文件印发的同时,将非涉密分解投
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外网重大项目库;使用光盘等保密介质将涉
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送相关司局报备,并由相关司局加载到内
网重大项目库。投资计划文件纸质件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十七条 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打捆)
方式下达的,有关司局应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在计划分
解时,同步确定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
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
理单位的,则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
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职责。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
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
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
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司局要督促有关地方
和部门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作用。
— 5 —
第十八条 各相关司局会同稽察办明确每批次年度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监管措施,包括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的履职要求,进度数据、信息报送审核的要求,监管的重点以及奖
惩措施等,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紧扣重点环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
管。从项目审批审核、转发或分解计划、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
与拨付、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
强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主体,规范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 各相关司局和稽察办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在线监
测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现场稽察检
查,做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现场稽察检查要规范工作程序,优化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现场稽察检查可以联合部门和地方开展,或协调
部门和地方进行交叉检查。涉及项目较多时,可以组织部门和地方
先自查,再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抽查。积极探索发挥第三方专
业机构的作用,委托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现
场稽察检查。开展现场稽察检查前,司局间应加强沟通,避免重复。
第二十二条 现场稽察检查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用“双
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善稽察检查
项目、稽察检查人员“双名录库”,随机抽取被稽察检查项目和赴
现场稽察检查人员,加大稽察检查结果公开力度,确保稽察检查行
为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赴现场稽察检查人员与被稽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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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完成现场稽察检查工作后,及时提交稽察检查报
告,呈报分管委领导。稽察检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报告委
主要领导。稽察检查报告须包括稽察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
建议等内容。稽察检查报告应情况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提出
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司局间协调配合,建立问题整改协调工作机
制。稽察办对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稽察整改意见,
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有关司局要按
照整改意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各相关司局对日常监管和
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统一的处罚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稽察办
意见后报委领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稽察办不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公开抽
查结果,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问责的建议。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根据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
检查结果,不定期对各专项的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征求有
关司局意见后,将评价结果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投资司会同
有关司局根据评价结果,结合专项调整依据和原则,研究提出专项
调整建议。
— 7 —
第二十七条 投资司、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制定评价指标体
系,根据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检查结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
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酌情减少后续资金安排规模。对执行较好的,有关司局在资金安排
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八条 对日常监管和稽察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稽察
办和各相关司局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
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
促整改落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项目,应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
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撤销项目,将中央
预算内投资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有关项目
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凡涉及项目调整的,应在异地选择符合条件
的项目重新安排。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
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或中央管理企业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
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
— 8 —
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
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计划实施
监管结果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
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按规定程序和途径
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
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 1 月,各相关司局应对上年度投资项目监管
工作进行梳理,形成年度监管工作情况报告报分管委领导,同时抄
送稽察办和投资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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