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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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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脱钩
后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一简称“协
会商会”)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1.厘清行政机关与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改变单一行政化
管理方式,构建政府综合监管和协会商会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
促进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
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健全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政
府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谁主管、谁负
责”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
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3.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商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4.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根据《总体方案》要
求调整完善章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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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
问题决策等制度。
5.协会商会负责人即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的产生、变更,分别依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
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 号)和各地方民政部门出
台的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6.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
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16 号),对按
程序提出的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按归口关系负责审核。地方协会
商会的负责人人选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
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选举。审核办法
由审核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制度,按年度向会员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
内部质询和监督。
探索在协会商会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家担任理事长(会长),
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
8.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制度。内部
矛盾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解决。
9.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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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
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
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
处,审计部门对执行规定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
10.协会商会应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
体责任。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
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 号),协会商会
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由原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清查盘点,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等有
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复资产核实结果。
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
期内继续使用,脱钩后的资产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
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
[2015]4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财政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使
用、处置、收益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协会商会注销时,资产
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审计机关对协会商会的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的情况
和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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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协会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
事)监督。
12.协会商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 号),
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协会商会年度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年度终了,应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商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结
果按规定进行公开。
13.全国性协会商会应当根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
革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15]398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办公用房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6]277 号)使用、腾退行政办公用房。
地方协会商会按照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脱钩改革有关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执行。
四、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
14.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
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按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协会商会进行监
督,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
关依法对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并在协会商会存续期间,
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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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及业务活动的监管
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15.各行业管理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应当建
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
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16.对获法律授权或按规定承接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资质认
定、认证、评比、达标、表彰等职能的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
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
乱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职业资格认定、认证等
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协会商会外事及涉港澳台事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由
协会商会住所地外事管理部门和港澳台事务管理机构按照相应
授权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商会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在境内开展统计调查活
动,或者将已有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数据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
供,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协会商会之间应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
或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协会商会不得组织本行业
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五、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
19.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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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策,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税务部门对协会商会
涉税行为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
费收据。协会商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收取合
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
2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
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行业协会依
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
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2.协会商会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
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
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
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
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
(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
23.建立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协会商会建立自律公
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
用。鼓励协会商会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
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善会员信用评价机制。
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
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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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
将协会商会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
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
中国”网站公开。建立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对协会商会的信用情
况进行第三方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5. 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将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
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行政性约束和惩
戒措施。
26.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
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
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财务年报以及涉及重大
资产变化的所有事项,应及时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
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
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
商会作出临时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协会商会信息公开进行监管。
27.实行协会商会年检制度。协会商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
求接受年度检查。探索建立协会商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
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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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商会抽查监督制度。
28.协会商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
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协会商会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加强党建工作和执纪监督
29.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有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协会商会,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 名的,要建立联合
党组织;没有党员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
工作。协会商会登记成立时,民政部门要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党
建工作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检查时,同步检查
党组织组建和开展工作情况;评估时,同步把党建工作作为重要
指标。协会商会党组织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
原则,组织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参加协会商会党组织的活
动。协会商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推荐协会商会负责人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人选时,要把是否支持党建
工作作为重要条件。
30.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依据《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
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中
组发[2015]16 号),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
资委党委对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关系进行相应调整。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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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要定期检查全国性协会商会党建
工作情况,每年至少向中央组织部报告一次。省、市县级社会组
织党建工作机构领导地方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门
报告工作。
31.加强脱钩过程中党建工作监管。协会商会脱钩过程中,
原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理清和移交党建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前指
导协会商会党组织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
单位要先期了解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及时明确党建工作领导关
系,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确保脱钩后协会商会党组织有坚强有
力的领导班子、素质过硬的党组织书记、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
的基础保障,在移交后3 个月内能够按照新的管理体制正常开展
党建工作。
32.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协会商会党的思想、组织、作风、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
纪监督。
八、强化监督问责机制
33.对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接受财政拨款和日常财务管理中
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处理。
34.对协会商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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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处理。
35.对协会商会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责任。
36.对协会商会各类违法收费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
查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同时由民政部门依法
查处。
37. 协会商会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
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 以上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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