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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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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燃气行业同类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3018-2017  燃气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3018-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
4.1.1 燃气行业企业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燃气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企业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4.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风险)管理部门。
4.1.3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体系建设的计划制定、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事项,指导和协调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4.2 职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
a)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组织,确保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有效性;
b)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c) 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改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
e) 组织召开企业安全会议,准确掌握企业安全管理现状;
f) 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批,明确整改期限、责任人,确保重大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g) 掌握二级及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
4.2.2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职责
a) 组织开展公司层面隐患排查工作;
b) 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提出的安全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及整改验收;
c) 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d) 组织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
e) 掌握二级及以上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
4.2.3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 主要负责组织起草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有关体系文件,协调和调度各专业工作组分工任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
b) 负责对重大隐患的汇总、评估;
c)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等工作;
d) 掌握公司各类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
4.2.4 生产运营部门职责
a) 生产运营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掌握本部门范围内的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
b) 负责对所属部门员工排查体系的培训;
c) 负责对所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d) 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e) 掌握本部门各类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
4.2.5 岗位人员职责
a) 掌握本岗位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控制措施;
b) 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
c) 对不能自行排除的隐患采取临时性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4.3 完善制度
燃气行业企业应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隐患排查治理贯彻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各岗位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并通过评审、更新,不断完善。
4.4 全员培训
4.4.1 燃气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并纳入员工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4.4.2 培训分为公司级培训(公司对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主任及主要骨干人员培训)、部门级培训(部门对班组进行培训)。
4.4.3 员工通过相关培训后,应掌握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方法、治理措施等内容。
4.4.4 培训单位(部门)应保留培训资料,培训资料包括:培训计划、签到表、课件或教材影像资料、考核成绩等。
4.5 实施考核
4.5.1 燃气行业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办法,从体系开展、员工相关内容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4.5.2 考核应分为公司、部门、班组(岗位)三级考核,公司考核每半年一次,部门考核每季度一次,班组(岗位)考核每月一次。
4.5.3 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燃气行业企业三、四级风险排查出的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燃气行业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燃气行业企业一、二级风险排查出的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a) 动火作业未取得许可证,有限空间作业未作气体测试,深坑作业未作防塌措施,装拆设备未获审批许可,防爆区使用非防爆设备等;
b)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c)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的;
d) 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e)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燃气行业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
f)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g)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5.2 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5.2.1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场站;
b) 燃气输配管网及其附件;
c) 各类用户燃气设施;
d)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e) 特种作业;
f) 消防及应急设施;
g) 供配电设施;
h)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i) 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
j) 作业现场及用户管理其他方面。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燃气行业企业资质证照;
b)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c) 燃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d)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 燃气安全教育培训;
f)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g) 燃气特殊作业工作证许可制度;
h) 燃气安全应急管理;
i) 档案基础及特殊设备管理;
j) 承建商、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k)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1 编制排查清单
6.1.1 基本要求
6.1.1.1 依据 《燃气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确定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的控制措施,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控制措施的项目清单。
6.1.1.2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的编制应以列表的方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
6.1.1.3 依据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相关内容要求至少应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隐患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信息。
6.1.1.4 依据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项目、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信息。
6.1.2 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以各类风险点(包括装置、设备、设施、现场或部门、班组、岗位)为基本单元,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编制燃气行业企业《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A),该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
a) 与风险点对应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名称等;
b) 排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装置配备、特种设备检测、现场安全管理等;
c) 排查标准,包括城镇燃气运行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安全评价标准等;
d) 排查方法,包括外观检查、专业设备检测等。
6.1.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燃气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参见附录B)应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应包括:
a) 基础管理项目,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b) 排查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操作规程贯彻执行情况等;
c) 排查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等;
d) 排查方法采用对比评估法等。
6.2 制定排查计划
燃气行业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表,隐患排查计划表应包括:风险管控清单中风险点名称、风险点等级、管控措施等风险信息,增加“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综合性检查”等内容。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组织级别等。
6.3 隐患排查
6.3.1 排查组织级别和类型
6.3.1.1 燃气行业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班组(岗位)级。
a) 公司级:按照需要对公司范围内一、二级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排查;
b) 部门级:管辖范围内所有的设备设施、作业过程、人员(含外来人员)等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应设为排查点。因专业能力或设备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实施排查的风险点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c) 班组(岗位)级:本班组内所有的设备设施、作业过程、人员(含外来人员)等风险点所涉及的危险源应设为排查点。因专业能力或设备能力不足导致无法实施排查的风险点应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6.3.1.2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性隐患排查、日常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等,其中综合性隐患排查包括季节性隐患排查、节假日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a) 综合性隐患排查以安全责任制、各项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b)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部门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应突出对关键装置、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c) 专业性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因专业能力或设备能力不足导致对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工程等系统无法实施排查,需要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的专业检测、检查。如高压线路、高压配电、静电接地系统、避雷系统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燃气报警仪校准、燃气管道防腐层检测等;
d)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 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 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 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 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e) 节假日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生产装置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带班值班、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f)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6.3.1.3 公司级排查对应综合性隐患排查,部门级、班组(岗位)级对应日常隐患排查,专业机构对应专业性隐患排查。
6.3.2 排查要求
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排查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隐患排查的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
6.3.3 排查周期
燃气行业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工艺特点,确定综合、日常、专业等隐患排查类型的周期。
a) 综合性隐患排查,燃气行业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
b) 季节性隐患排查,燃气行业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企业的生产实际,有针对性的每季度开展一次;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c) 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燃气行业企业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组织排查;
d) 日常隐患排查,班组(岗位)对施工工地、场站等关键装置、环节、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管网查漏、用户安检等按照计划定期进行检查;部门应结合岗位责任制,至少每季度组织对施工工地、场站等关键装置、环节、要害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进行一次检查,和日常检查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
e) 专业性隐患排查,排查周期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
f) 对于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场站设备、管线及设施区域及项目,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6.3.4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并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此次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分为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3.5 排查结果记录
公司级、部门级、班组(岗位)级对照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进行排查并记录,发现隐患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填写《作业服务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4 隐患治理
6.4.1 隐患治理建议
按照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单位(公司、部门、班组)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a)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b)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c)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2 隐患治理要求
6.4.2.1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6.4.2.2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应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
6.4.2.3 对于社会举报和反馈的燃气系统隐患,处置人员应及时向燃气行业企业有关部门上报。各部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发现所报告隐患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3 隐患治理流程
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a) 通报隐患信息: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通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b)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将治理建议传达给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格式应能体现隐患原因、依据、整改期限、责任人的要求和闭环管理;
c)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参考治理建议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落实,分为一般隐患治理和重大隐患治理;
d)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存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把治理的措施、图片反馈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部门,未能及时整改完成的应说明原因与整改通知下发部门协同解决;
e) 验收:隐患整改通知下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上出具验收意见。
6.4.4 一般隐患治理
存在隐患的部门、班组(岗位)接到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通知书后,由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负责人或班组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隐患排查部门回复《隐患排查治理整改验收通知书》。未能按期整改的应说明原因。
6.4.5 重大隐患治理
6.4.5.1 隐患评估:针对不能及时整改,但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较大及以上事故经济损失的隐患,应进行评估,立即制定临时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撤人。
6.4.5.2 制定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由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提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6.4.5.3 方案论证及审批: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工程、技术、安全、运行等部门进行论证,确定治理部门及责任人、治理时限。论证后由安全(技术)部门、分管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落实治理资金。
6.4.5.4 治理实施: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部门,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时限和要求,按期整改。
6.4.6 隐患治理验收
6.4.6.1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由隐患排查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6.4.6.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由燃气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安全、运行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燃气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实现闭环管理。
6.4.6.3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燃气行业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对政府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文件管理
7.1 燃气行业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应包括:
a)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b)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c)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7.2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燃气行业企业应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a)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b)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c)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d)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e)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f)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价、分级,并制定、完善控制措施;
g) 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h) 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9 持续改进
9.1 评审
燃气行业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并应保存评审记录。
9.2 更新
燃气行业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a)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b)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c)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d)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e)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f)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g)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9.3 沟通
燃气行业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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