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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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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化监管方式改革,推动建造方式创新,着力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市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快速发展,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建设富美新安顺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2018年-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速达20%以上,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7.5%以上。新增一级总承包企业5家,新增二级总承包企业30家,全市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60家。力争创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黄果树杯”3项;全市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培养1000名传统建筑工匠、100名优秀建筑业项目经理、10名优秀建筑企业家、3000名以上建筑农民工通过培训取得建筑行业技能岗位证。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工作

1.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电子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限。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在法定属于市级的建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已下放至三个“建筑业发展示范县(区)”的基础上,依法将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所在县(区)审批,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也全部下放至所在县(区)办理,方便企业就近申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方式监管。全面推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目录(2016年修订)》的要求,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推行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标后评估制度。加强招标备案、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竣工验收、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在一体化平台备案管理,未在一体化平台完善以上备案手续,视为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不良行为记入一体化平台企业诚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3.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在政府投资工程和装配式建筑中率先推行“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设计和科技创新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积极探索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监理企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选择有条件的政府项目作为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情况的试点,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向政府报告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不断建立健全监理单位报送信息制度。制定《安顺市工程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政府项目实行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2018年12月前,全市辖区内80%的国有投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70%的非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纳入试点项目。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政府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6.强化质量责任落实。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性标牌制等制度。夯实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探索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验收模式,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加大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推行力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探索监理单位参与基础等隐蔽性工程验收,并上传视频资料到质监部门,推行监理报告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提升安全监管水平。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推行项目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快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杜绝随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用。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后,参建各方仍未进行整改的,记入一体化平台企业信用记录。2018年10月30日前,全市工期一年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上在建工程都要安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设施,数据能够上传到安顺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质量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2019年10月30日前,全市所有在建项目都要安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设施,数据能够上传到安顺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质量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8.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充实机构专业人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保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加强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9.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安顺市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重点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黑名单”,依法依规禁入建筑市场。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清出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将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评分应用于资质许可、招投标、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等环节,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0.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对工程造价信息、指数指标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及时发布。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数据库,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应用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对工程造价纠纷和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全面减轻企业负担。将投标、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各类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采用第三方担保、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单位不能以保函方式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对企业提供的第三方担保、银行付款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自身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进行备案并公示,未进招标控制价备案的项目不得开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3.适当放宽职称评定条件。人社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市评定职称、引进人才的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充实专业技术力量。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之一的项目经理,以及编写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工程定额、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未达到规定资历要求,但已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4.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全面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快建筑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分离,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的办法,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经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和法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司法、仲裁等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5.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将中心城区列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积极推进地区,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列为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推进地区,稳步推进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积极推进地区新立项且建筑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除外)、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装配式建造;对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建筑规模按不低于30%的比例采用装配式建造。积极支持鼓励推进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和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市场环境,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和具备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培养一批从事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化技能队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增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

16.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无需缴纳其他任何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加强建筑业营改增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相关政策和抵扣链条,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7.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本地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在我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中,如果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最低级别资质就可以承接的工程,取消提供企业业绩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企业业绩作为加分项,鼓励本市新成立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本市骨干企业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新办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发展。已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尽快提升资质,增项资质达到3个及以上,并积极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扶持实力较强的二级建筑企业和骨干企业积极申报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扶持我市深度贫困县、极贫乡镇、深度贫困村建筑业加快发展,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组建总承包三级企业。引导龙头骨干企业与贫困县民营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助推贫困县摘帽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培训技能工人、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协会促进技术进步、反映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的服务能力。引导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规范开展评优、评奖工作,提升社会公信力,维护行业发展利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挖掘本地专业技术人才,出台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配套奖励、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充实专业技术力量。注册地政府根据中小型建筑业企业纳税额度和解决当地就业人数等情况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帮助地方企业做大、做强。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可直接承担注册地所在县(区)工程招标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建筑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科技创新、绿色节能、扶贫就业等工作上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业发展先进典型、示范企业、示范项目,为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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