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及云南省住建厅、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18个厅局联合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云建建〔2017〕4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创新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筑业发展效率变革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西审改办发〔2017〕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范围和部门权责清单。凡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到坚决取消,不得将行政审批项目转嫁或以新的名义替代审批,更不得以事后备案、核查、核准、审核等形式改头换面、变相进行审批,更不得以各种名义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已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资质、资格的管理,强化市场执法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通报的力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运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评级、信息公示抽查等措施,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
(三)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其行为。取消中介超市摇号选取建设工程专业类服务机构的机制,建立科学合理选择优质优价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价格,遏制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现象。加强由项目单位委托的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合同签订,规范其提供服务和生产活动。
(四)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简化招标程序,继续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直接发包备案制度,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业管理办法和评标技术规范,有序推进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促进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制约恶意低价中标。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坚决查处违规干预插手、围标串标、跑风漏气等违规违纪和公共资源交易重流程、轻监管等问题。
二、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
(五)强化建设单位行为监督。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和直接发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不得要求企业采取垫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垫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的条件。
(六)全面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落实监管力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质量保险,推动发展数字化监管。
(七)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资产规模较大、社会信誉好的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全年建筑业产值超过2亿元的本地建筑业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西双版纳州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下同)给予减免各类保证金的缴纳或出具年度保函、担保保函等政策的支持和奖励,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扶持高资质等级、信誉良好建筑业企业发展,实行点对点帮扶计划,力争每年新增1家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
(八)全面敞开企业资质办理渠道。鼓励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消防等建筑业企业跨行业申报资质,扩大企业从业范围,全面拓展业务,住建、交通、水利、电力、消防等部门要破除行业壁垒,取消行业封锁,不得向本行业外企业设置“特别门槛”,支持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跨行业承接工程,实现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各专业行业互通、互信、互认。
三、加快创新创优,推动建筑业发展变革
(九)推动工程承包方式改革。鼓励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形成设计施工采购完整的供给能力,逐步实行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运行模式,参与建筑产业化,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转变。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本地企业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接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西双版纳州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机构的项目公司承接建设项目。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十)优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人时,同等资质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入围参与投标和选定中标人。建立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建设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允许无质量安全事故、信誉好、能力强的本地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在合理区域范围内承接3个以下小型工程。
(十一)促进产业协同发展。以工程项目为核心,以先进技术应用为手段,以专业分工为纽带,构建合理的工程总、分包关系,建立总包管理有力、专业分包规范、组织形式扁平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鼓励与引导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增强企业投标竞争力。支持引导本地建筑业企业通过与相关专业企业兼并、重组、联合投标等方式创新发展。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十二)加强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本地建筑企业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鼓励建造师的考培工作,使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建造师资格,进一步壮大建造师队伍。加大建筑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培养力度,适当放宽评定职称的条件,在评审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优先考虑具有规定情形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三)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加强关键技术岗位及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建立行业协会企业自主培训机制,允许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培训考核机构,不断提高我州建设行业建筑工人的从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建筑业发展动力变革
(十四)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鼓励装配式产业发展,扶持专业承包企业。支持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建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鼓励建筑装配式发展,扶持钢结构、施工劳务从业人员申办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动专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建材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地产项目等要优先选用绿色建材,鼓励各类建筑使用绿色建材。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十五)支持企业开创埠外市场。紧抓“一带一路”和面向南亚东南亚桥头堡建设的大好机遇,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埠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给予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支持。对本地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评先评优,以及本地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
(十六)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工程项目数字化动态监管,企业派驻项目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约定到岗履职,建立项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制度。加快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所建房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五、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建筑业市场活力
(十七)除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外,其他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也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时,应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不得任意扩大限额。应由建设主体单位缴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转嫁给施工企业和垫缴。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等4类保证金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落实保证金收取、返还、减免等有关要求。推行采用银行保函、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和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建立和推广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制度。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企业开办和发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十八)严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做好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继续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中推行合理报价,选择优质优价的投标企业承接业务。抓好公开招标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定合理的调价机制。推行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概(预结)算和造价核定要求。
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强化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监管。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按规定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时间,坚决遏制不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推进工程造价改革,建立定额人工费调整机制和补充定额发布机制,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满足市场需要。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九)落实建筑业“营改增”改革任务。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分析,完善有关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简化流程,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改革的指导和服务,积极研究落实建筑产业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控,推行州外企业在州内承接的项目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十)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完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实施差异化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按“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的由纪委监察约谈。充分依托住建部、云南省住建厅一体化监管平台,加强与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全州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将交通、水利、电力、消防等各类建筑业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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