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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鼓励汉商回归创业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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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汉商回归创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激发汉商回归投资创业热情,加快“三市”建设步伐,根据《汉中市鼓励汉商回归创业十条优惠政策》(汉政发〔201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汉中市鼓励汉商回归创业十条优惠政策》中确定的汉商企业范围。

第二章 扶持项目落户

第三条 优先保障汉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使用政府收储土地。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对投资非盈利性教育、科研、体育、文化、医疗、养老等设施用地,在不低于国家最低出让价格标准的情况下,确定优惠供地价格。对汉商回归创业需要使用工业用地的,可以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应方式;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可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首次缴纳50%,其余款项一年内缴清。对特大特优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局根据土地政策,协商土地供应方式;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根据土地收储情况,优先安排。

第四条 对当年投资5000万元以上、贷款1000万元以上、且年内能达产达效的新建企业,按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贴。对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按新增贷款的2%给予贴息补贴。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向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工信委核准认定。

第五条 鼓励汉商组团投资创业,参与园区建设和运营,形成以园区为载体,上下游产业紧密关联的产业链。根据投资情况和产业规模,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各园区主管部门对参与园区(21个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运营的汉商企业进行评审、评议,结果报市工信委审核认定。

第六条 汉商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审批认定后,按最高额度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总额的5%予以补贴。对入驻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企业给予补助和扶持。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区的人社、财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县区初审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批备案,按照《汉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汉 人社发〔2017〕109号)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和扶持。

第七条 对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汉商,经评审,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最高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70%,由创业所在地政府帮助协调提供便利服务和优惠。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申请,经所在县区政府组织评审、认定,由所在县区政府帮助协调提供便利服务和优惠。

第八条 鼓励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回乡创业和参与扶贫攻坚。凡牵头兴办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电子商务,并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的,给予扶贫贴息贷款和产业化扶贫项目支持。扶贫贴息贷款和产业化扶贫项目支持资金纳入贫困县当年涉农资金整合方案予以兑现。

第九条 汉商创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最大限度的减免政策。由汉商企业向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审定后实行最大限度减免。

第三章 鼓励经营贡献

第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颁发奖杯和证书。由汉商企业(或个人)按照市长质量奖申报要求,向市质监局报送申请材料,市质监局按程序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 对当年产值3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40%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工信委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对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工信委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增速10%以上、年度企业税收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经过扶持,当年首次主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企业,补助企业20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按要求向市工信委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工信委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汉商企业产品出口。对汉商企业进出口产品,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汉商企业向市商务局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核准认定。

第四章 奖励杰出人才

第十五条 每年评选若干名杰出汉商,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聘为“经济顾问”、“扶贫顾问”。

由市经合局负责组织评审杰出汉商,并会同市扶贫办按照相关程序评聘“经济顾问”、“扶贫顾问”,报市委、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聘用。

第十六条 属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人选、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汉商回汉创业,经评审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扶持资金,分三年给予人才30万元补贴。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个人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属“百人计划”人选,省“三秦学者计划”人选,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内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的汉商回汉创业,经评审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分三年给予人才20万元补贴。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个人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评审认定。

第十八条 属经认定掌握核心技术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的汉商回汉创业,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分三年给予人才10万元补贴。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个人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申请资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评审认定。

第五章 奖励提质增效

第十九条 对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汉商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由市工信委根据市统计局核准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名录,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认证的汉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由市工信委根据省工信厅核准的新产品认证企业名录,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汉商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由市工信委根据省工信厅核准的新产品认证企业名录,按程序审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争创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贯标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由市工信委负责核定全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贯标企业。

第六章 加大金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市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融资平台框架内,优先支持汉商投资项目,支持其投资我市六大产业项目,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和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由市金融办根据《汉中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牵头落实。

第二十四条 汉商企业生产性项目实际获得的新增固定资产银行贷款,且贷款规模500万元以上,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以企业每个季度生产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础,以投资总额中的新增固定资产贷款额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进行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由获得新增固定资产银行贷款且符合以上条件的汉商企业向市发改委报送申请资料,市发改委负责审核认定。

第七章 奖励企业上市

第二十五条 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汉商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汉商企业,奖励50万元。由汉商企业向市金融办报送申请资料,由市金融办负责核准认定。

第八章 鼓励联动发展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本市内企业抱团发展。同质同价条件下,工业企业优先采购本地工业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支持,最高奖励50万元。由汉商企业向市工信委报送申请资料,市工信委负责核准认定。

第九章 支持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当年在中央电视台和凤凰卫视进行广告宣传的,按广告费用的2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100万元。由汉商企业向市工信委报送申请资料,市工信委按程序核准认定。

第二十八条 支持汉商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参加A级展会的,市财政补贴50%的展位费。由汉商工业企业向市工信委报送申请资料,市工信委按程序核准认定。

第十章 优化招商服务

第二十九条 推行首问负责制、并联审批制度、重大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落地。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上述四项制度,及时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为企业提供联系、接洽、申请、办结等全流程、精准化的服务。

第三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开通汉商投诉专线,深入实行“五个一”项目跟踪落实机制。凡汉商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所在县区或园区主要领导包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市经合局牵头落实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汉商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序列,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推进方案,成立专门的包抓班子,明确具体主抓领导和人员,实施台账式管理,倒逼项目加快建设。

第三十一条 对重点汉商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实施全程跟踪服务。搭建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平台,为汉商提供政策法规、税费减免和政策兑现等方面的指导服务,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由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对重点汉商企业指定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建立业务服务平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落实办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政策兑现到位。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奖励、补贴资金,经牵头部门单位审核认定后,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市、县财政落实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内容存在交叉的,不叠加享受。如后期出现情况变化和政策调整,按照新出台政策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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