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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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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潍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潍坊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社会力量组织兴办,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备案工作由市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科技部门负责。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院所、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志服务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第五条 对初次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作为对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奖励,主要用于众创空间改善创业条件、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举办创业活动等,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请市级备案。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备案一次。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正常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能够为创客、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讨论交流区、会议室、路演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客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 家,初创企业需在该众创空间注册成立。

6.众创空间拥有至少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专(兼)职创业导师,每名导师应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聘任协议。

7.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8. 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符合上述1、2、3项要求,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200人,每年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3家以上。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需提供材料:

1.潍坊市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函(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高校科技处出具)。

2.潍坊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4.众创空间使用场地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场地面积分布图、面积清单及说明。

5.创客、创客团队情况表、新注册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入驻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注册创客和线下新注册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

6.创业导师辅导制度及导师聘任协议等有关材料。

7.近一年度众创空间开展活动及服务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运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运行时间提供。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的众创空间,由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部门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函。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部门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函。

市科技部门在收到以上所述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查无异议后,公布为潍坊市备案众创空间。

第三章 认 定

第九条 众创空间采取自愿原则申请市级认定。每年集中认定一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发展方向与定位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管理运营主体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正常运营时间1年以上,已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发起者和运营者、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运营管理和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专业能力。

3.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拥有一定面积用于科技创业的自主支配场地(商业性经营性场所除外),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能够为创客、创客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其中,

属于创客空间类的,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创客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属于创业咖啡类的,场地面积应在3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

属于创新工厂类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且提供单个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创新工位20个以上。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元器件、基本耗材等研发资源,单位内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研发资源免费向创客开放,高校创办的创新工场应免费向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开放。

4.与众创空间签署入驻协议的创客团队和科技型初创企业不少于20 家,科技型初创企业应在该众创空间注册成立。属于迁入企业的,迁入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迁入企业数占众创空间企业总数不高于30%。创业团队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孵化成功后落户我市。

5.设立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种子资金须投资众创空间内的创客团队、初创企业 3个以上(含3个),且总额不低于30万元。

6.能够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培训、创业训练营等线上线下交流活动,每年组织活动不少于10次,累计服务创业者500人次以上。

7.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拥有由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和市场营销专家等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有完善的导师制度和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聘用的创业导师需与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签订协议,且导师人数与创客比例不低于1:10。

8.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应有固定办公场所,不限面积,符合上述1、2、5项要求,建有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创客提供线上线下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线上注册创客会员不少于1000人,每年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10家以上。

9.已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3-5年)。

第十条 认定市级众创空间需提供材料:

1.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函(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财政部门,高校科技处出具)。

2.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3.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4.众创空间使用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需提供运营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场地面积分布图、面积清单及说明。

5.创客、创客团队情况表、新注册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入驻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线上虚拟众创空间需提供线上注册创客和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

6.种子资金证明材料, 3个种子资金投资案例的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7.近一年内众创空间活动及服务内容一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创业导师辅导制度及导师聘任协议等有关材料。

9.上一年度和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10.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规划(3-5年)。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部门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推荐函。

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部门出具潍坊市众创空间认定推荐函。

市科技部门在收到以上所述的认定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认定,并将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潍坊市众创空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部门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指导和服务,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众创空间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部门每年对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潍坊市众创空间资格, 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材料的,年度考核结果视同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级备案众创空间须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众创空间运行情况, 对累计两年不报送的,取消市级备案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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