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70号)和《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东委〔2018〕9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条件
根据服务功能与定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东营市域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且实际运营时间2年以上。
(2)拥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固定孵化服务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在孵企业数15家以上。
(3)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对象的评审认定办法、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办法、信息登记与管理制度等。
2、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东营市域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成立且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2)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15个。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低于10个。
3、已通过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的,自动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
4、已备案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得重复进行众创空间备案。
二、备案程序
1、公开申报。申报单位填报《东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表》或《东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推荐备案。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出具推荐函。
3、发文公布。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下达备案文件,发放铜牌。
三、备案管理
通过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从次年起,每年3月底前填报上年度建设运营情况,并接受所在辖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评价。
四、绩效评价
1、每年5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
2、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每年6月15日前,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市科技局通过公开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发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4、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发函提醒整改,属地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督导,确保整改到位。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其后2年内不予再次备案。
5、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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