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促进我市科研设施与仪器服务大众创新创业,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5]22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东发[2016]24号)和《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创新券补助)是指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东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后补助的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检测、实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总额20%的后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县区、开发区配套支持。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列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或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补助支持范围。
第三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奖励资金(创新券奖励)是指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东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胜利油田和非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共用平台的所有权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也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第四条 东营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作为科技创新服务供给方,必须按规定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成为会员,对外开展科技创新服务。
第五条 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供给方依托省仪器设备网对外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可以根据成本收取服务费。
供给方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所得收入用于弥补人力成本、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后仍有盈余的,可按单位横向课题经费进行管理,或参照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相关分配政策,用于奖励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及团队。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和开放共享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和奖励资金)兑现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研究确定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
第七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使用方和供给方的入网审核、政策宣传、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审核、统计等工作;县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协助开展经费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负责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协助申请和兑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东营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三)使用方通过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与供给方协商在线下完成服务后,在网上提交服务合同、发票、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还需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在线打印创新券。
第十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二)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三)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 东营市范围内供给方会员获得奖励资金条件:
(一)在省仪器设备网注册。在省仪器设备网公开科技创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信息,保证服务质量;在服务过程中,保护使用方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二)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科技局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按其上年实际服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根据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每年兑付一次。
第十二条 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补助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兑付。兑付程序是:
(一)使用方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开发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前期已经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创新券。
(二)县区、开发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的第6至10个工作日内审核兑付申请材料,在线提交兑付审核意见和兑付申请表。
(三)市科技局在每月的第11至20个工作日内将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查,对在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予以约束。
(二)追回补助或奖励资金。
(三)中小微企业取消其科研设施与仪器补助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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