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东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东营市“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运作、地方为主、市级扶持”的建设思路,强化创新驱动引领,将园区打造成为全市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农业科技资源集聚的重要平台,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集成转化的重要载体,一二三产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重要阵地,为逐步培育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评审、建设和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 创建要求
第四条 突出地域特色。面向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显著、引导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各地要因地制宜,明确主导产业发展思路,充分发挥区域特色产业优势,使园区成为区域特色农业的聚集区。
第五条 推进产业集聚。以“大农业”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引导一二三产全产业链布局。引导主导产业按照产品(或服务)供给链、产业链和需求链集中布局,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推动园区“整链条延伸、配套式发展”,使园区成为一二三产衔接联动、多种功能有机融合的农业产业链联动区。
第六条 强化创新引领。充分引导人才、资金、成果等创新要素集聚,推动园区创新引领发展。园区要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载体、农业科技企业和农业信息服务站点,有清晰的创新规划方案,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有相应的科技金融渠道和平台,使园区成为辐射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要素集聚区。
第七条 健全组织管理。园区应建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可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可视实际条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管理服务公司,以市场机制管理园区发展。园区要在产业、科技、人才、创业与投融资、技术收益分配等方面有相应的政策举措。
第八条 明确四至范围。要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建设规模,园区核心区面积不低于300亩,具备较为合理的功能分区和适度规模的辐射区。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为主管部门并组织本辖区园区申报和建设工作,园区建设实施的主体可多样化。
第十条 园区申报须填报东营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附件1)、制订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方案(附件2)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对申报创建园区开展评审工作。
(一)初审筛选。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建要求和当年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现场考察名单。
(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筛选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评分表》进行打分,按“满足条件”“基本满足条件”和“不符合条件”予以评价,确定进入集中评审名单。
(三)集中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现场考察的园区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及提供的申报材料,经质询后现场打分。
(四)认定创建。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和集中评审情况进行综合排序,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的拟创建园区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市科技局下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考评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实行主体负责制,由园区创建主体依据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市科技局、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园区依托单位共同签订园区建设合同,确保如期实现园区建设目标。
第十三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园区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各园区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效益情况、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处于建设期内的创建园区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后期支持的主要依据;对完成建设期各项任务的创建园区进行验收;对已建成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为优秀的园区,给予相应的经费或项目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结果为合格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结果为不合格的园区,要求进行一年期的整改,经整改后再次组织检查或验收,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将给予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定的创新引导和支持:
(一)给予经费支持。对评审通过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创建经费补助,对于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园区给予相应补助。
(二)优先支持园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六条 园区创建主体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承诺建设期内累积给予不低于市级补助资金的配套支持。支持和鼓励园区创建主体先行先试,探索出一套有利于园区发展的政策体系,通过政策杠杆撬动园区引领带动所在地民富农强,推动园区成为县域科技创新高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