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在东营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的申请。
(四)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期末验收。
(五)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
(三)配合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进行重点评价。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四)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五)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等建议。
(六)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组织验收工作。
(八)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三)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四)按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公开申报和政策兑现两类。
公开申报类项目是指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在东营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自愿申报的项目。
政策兑现类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资金配套或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普惠性政策需要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监管和项目验收等环节。
(一)项目立项。包括指南或通知的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议决策和合同签订等步骤。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公开申报类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按相关工作规程,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立项项目。政策兑现类项目由符合政策兑现条件的申报单位填报有关表格,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统一行文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立项。
(二)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实施项目,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和相关工作规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验收。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验收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政策兑现类项目原则上不需要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基本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提交项目财务决算及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自评报告。
(二)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
(三)项目科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材料之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四)需要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其他报告。
第四章 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任务书有关条款。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内月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相关内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停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视情节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各级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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