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预备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条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四条市级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当年预算执行中国家、省和市新出台政策形成的新增开支;
(五)根据特殊需要,市政府决定应当从市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市级预备费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以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办公费等行政经费支出;
(二)庆典、研讨会、论坛、晚会、展览、纪念会、节庆等活动支出;
(三)修建楼堂馆所和装修办公用房支出;
(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支出;
(五)其他不符合预备费使用范围和规定的支出。
第六条市级预备费动用程序:市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提出动用预备费意见,或者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初审并提出动用预备费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定期汇总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涉及突发事件等应急支出的,经市长同意后,市财政局可先行预拨资金,再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七条市级预备费拨付程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预备费后,市财政局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动用市级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
第九条市财政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按规定报送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市财政局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进度,年终报送市级预备费使用情况汇总。
第十一条通过动用市级预备费安排的预算支出,须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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