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发〔2018〕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东政发〔2018〕1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划》)等有关要求,依照《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督导考核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18〕21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由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战略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督导考核工作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督导考核对象为全市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任务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督导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意见》《实施规划》中的重要任务,市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所作出的工作部署、采取的主要举措、取得的工作成效。
第五条督导考核聚焦“四新四化”,坚持督导与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突出目标管理,注重工作实效。
第二章督导督查
第六条督导工作采取以下方式。
任务推送。对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列出清单,交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落实,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调度汇总,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
台账管理。对年度重要工作,分项设立任务台账,交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实行定期调度。
日常调度。不定期调度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相关工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专项督导。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相关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督导,督导结果报市领导小组。
第七条督导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根据市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提出年度或阶段性督导工作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标准要求和落实时限,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交办。年度或阶段性督导计划确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发任务推送清单,将督导事项交由相关县区、市属开发区或市直部门、单位办理。对需要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任务推送清单后,及时明确责任主体及承办人员,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办理情况。
督办。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市领导小组研究。
报告及通报。及时汇总督导事项完成情况并报市领导小组。对综合性强、情况复杂的督导事项,全面分析存在问题,形成督导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对策建议。对督导落实情况,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归档和销号。对督导事项逐一建档,已办结的及时销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督导结果量化计分纳入年度考核。
第三章考核评价
第九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行年度考核,采用指标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指标体系由发展成效指标、工作情况指标、加分项指标构成。
第十条发展成效指标主要考核新旧动能转换的发展进程和绩效目标,工作情况指标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加分项指标主要考核改革创新和创造性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发展成效指标采用定量评价,根据工作的重要程度和阶段性工作特点分配指标权重,原则上运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计分,不设定目标值,基础分值为指标分值的90%。
工作情况指标采用定性评价,按“好”“较好”“一般”“差”确定评价等级,并按一定标准加权计分。
加分项指标采用定性评价,按条加分。
第十二条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的考核由发展成效指标、工作情况指标、加分项指标三部分组成,其中,发展成效指标80分,工作情况指标20分,加分项指标不超过6分。
第十三条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工作情况指标、加分项指标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情况指标100分,加分项指标不超过6分。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考核指标、考核标准、记分和评价方法,提出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报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印发。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考核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对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的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形成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的考核评价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建议,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督导考核工作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调研、业务培训等工作;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新旧动能转换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年度考核小组,负责对县区、市属开发区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确保督导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配合做好督导考核相关工作,如实提供统计数据,据实反映工作情况,严禁虚报、瞒报、迟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