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引才融智活力,增强我市人才基础支撑,着力打造山东高质量发展的增长极,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根据《东营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激励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引智工作站)是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内外设立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引进、技术转移等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机构。
第三条 引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咨询。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我市推荐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相关技术信息,对我市引智引才工作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引荐人才。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面向我市用人单位推荐并帮助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每年推荐的国内外人才不少于10名,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名。
(三)推荐项目。及时向我市相关区域和用人单位推荐技术先进、应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创新项目或先进技术,并努力促成项目、技术合作或企业落户,每年推荐的国内外创新技术、项目不少于2个。
(四)拓展合作。协助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科研单位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活动,组织当地高层次人才参加对接洽谈,或发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市招才引智活动,抓好与我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的对接。
(五)对外宣传。向所在国家或地区宣传我市人才发展政策和创新创业环境,发布我市岗位需求、合作项目等信息,为有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联络协调及其他服务。
(六)其他业务。积极承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交办的招才引智、出访培训、专家交流等其他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四条 引智工作站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和管理,并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引智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引智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市友好,并有良好信誉;
(二)具备开展国内或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的工作人员和固定场所;
(三)具有与当地政府、高校院所、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能力,了解当地人才智力资源情况;
(四)掌握30名以上副教授、研究员、企业高管及相应层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信息,以及相当数量的创新项目信息,且能够常年更新;
(五)具备独立组织国内或国外招才引智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设立引智工作站,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营市引智工作站设立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办公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城市人才智力资源情况及合作机构情况;
(四)所联系的高层次人才、项目基本信息;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引智活动等方面的成功案例,如媒体报道、引进单位证明等;
(六)其它体现资质和实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申请进行认真审查,择优确定引智工作站入选单位,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评议,与预审通过单位就合作条件及相关事项进行深度对接,在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择优拟定设站单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备案。
第八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的引智工作站,由市科技局与设站单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颁发《东营市引智工作站》证书,授权以工作站身份开展业务。《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站年度工作任务,作为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及时公布引智工作站名单,为全市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工作提供服务。鼓励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与引智工作站建立联系,对接人才技术信息,购买专业服务。
第十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设站申请,原则上仅在高层次人才密集城市设立引智工作站。
第三章 引智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征集全市高层次人才及项目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引智工作站发布引智需求及相关工作任务,引智工作站应积极开展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引智工作站应明确具体的引智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招才引智活动的联络、对接,以及人才、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引智工作站在引荐人才成功后30日内,应及时将引荐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备案记录作为评估招才引智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引智工作站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科技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及有关资料。市科技局采取评审和考察相结合的形式,对引智工作站开展年度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于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对工作站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的引智工作站,需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且至少引进1名及以上特定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3年)以上服务协议。特定高层人才范围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专家,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获得“诺贝尔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专家,近三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首席专家,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相应层次专家。
“良好”等级的引智工作站,需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且至少引进1名及以上特定高层次人才。特定高层次人才范围包括国家首席专家项目、高端专家项目、重点专家项目、青年专家项目等国家引才计划入选专家,山东省高端专家项目、“区域协调发展”专项、“一带一路”专项等省引才计划入选专家,近三年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首席专家,“齐鲁友谊奖”获得者。
“合格”等级的引智工作站,需完成当年工作任务,且至少引进1名黄河三角洲学者、黄河三角洲产业领军人才、东营市引智工程入选专家或“黄河口友谊奖”获得者,或为我市用人单位至少引进5名以上发展需要的专家人才。
引智工作站未完成当年工作任务,未成功引进专家人才的,考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引智工作站实施动态管理,对一年内评估不合格的,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一年内未帮助我市开展任何招才引智工作的,或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予以中止合作关系,取消建站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经费的,随时终止合作关系,取消建站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不得以引智工作站名义开展职责以外的业务,由此造成负面后果的,终止与设站单位的合作,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引智工作站的奖励
第十八条 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经费,支持引智工作站建设。奖励标准为:
(一)年度绩效评估优秀的引智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经费支持;
(二)年度绩效评估良好的引智工作站,给予8万元奖励经费支持;
(三)年度绩效评估合格的引智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引智工作站的奖励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招才引智工作条件建设及招才引智活动支出。
第二十条 引智工作站受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承办大型引才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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