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参谋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主要为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包括安全生产类专家和自然灾害类专家,并根据行业领域划分若干组。
第四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将专家信息纳入东营市数字化安全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专家遴选、聘任、公布、委派、考评、解聘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八条 专家的遴选确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犯罪、党纪政纪处分、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三)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
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申报: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公开向社会发布公告,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
(二)审核: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候选人员名单,提交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产生拟聘任专家名单。
(四)拟聘任专家名单在东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拟聘任专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发文公告成为市应急管理专家,在东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满后,自动解聘,市应急管理局重新向社会发布遴选专家公告,符合条件、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可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为应对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发展规划、重大课题或项目的咨询、调研、论证;为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三)参与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业领域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四)参与全市各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督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五)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的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技术审查工作。
(六)参与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
(七)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工作。
(八)参与其他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委派:
(一)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使用科室根据需求,从市监管平台专家库中调配选用,按照流程报批,任务完成后,提交专家工作情况及使用单位评价。
(二)其他单位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委派专家的,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了解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资料。
(三)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劳动报酬。
(四)参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专家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按照任务委派单位要求执行委派任务,完成后向委派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五)执行委派任务时不得从事与委派任务无关的事情,不得谋取私利损害委派单位利益。
(六)未经批准,不得以东营市应急管理专家的名义开展任何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回避:
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专家5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专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和充实。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一)聘期内,一年三次以上无故不接受委派任务的。
(二)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作出有失公正或虚假报告或错误结论的。
(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四)接受指派工作任务后,明知自己与工作任务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的。
(五)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专家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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