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成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要求,按照“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原则,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保持稳定就业形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2019—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职业技能培训
(一)实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抓好中小微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和“创业东营训练营”活动。
(二)实施骨干企业高端技能人才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围绕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开展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组织高层次技能人才和“双师型”教师赴国内知名院校、企业,进行技能研修培训。组织实施“政企共育”优秀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结构。
(三)实施大学生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开展“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推行校企联合开展面向职业院校在校生的现代学徒制培训。
(四)实施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好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和现代青年农场主为主体的农民教育培训、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项目。
(五)实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要求,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创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开展实用性培训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
(六)实施特种作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以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为重点,大力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专业。
(八)实施就业困难群体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劳动预备、项目制、就业技能、创新创业等各类培训,推进技能脱贫攻坚行动。
三、大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
(一)加强培训载体建设。统筹整合优质资源,依托市技师学院,建设“没有围墙”、开放办学的工匠学院,打造集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能力评价于一体的服务平台。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满足各类群体不同培训需求。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升级改造培训设施设备,高标准打造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二)创新培训服务模式。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定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培训模式。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社会需要,推出特色示范培训项目,提升培训质效。
(三)拓宽技能评价渠道。完善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相互补充的多元评价机制。对没有纳入技能鉴定、评价范围之内的职业(工种),可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考核和评价,经考核评价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依托工匠学院探索开展行业协会评价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通过以赛代评方式,拓展技能人才评价渠道。探索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乡村振兴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项目。
(四)明确培训补贴标准。在我市参加职业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补贴资金。企业开展的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低于30个培训学时),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单位补贴。“金蓝领”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高级工1800元/人、技师25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执行。对“政企共育”优秀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综合考量培训成本等因素,给予承办企业每个培训班次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初级工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5天以内的实用技能型培训,考核合格后,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将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项工作。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及项目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及时拨付资金;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建管理、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专项培训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时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
(三)搞好考核评价。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制,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职业培训电子档案,科学评价培训绩效。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调度,定期分析研判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同时,将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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