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心城区功能品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纳入中心城管理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绿化、环卫等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统筹建设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实施建设。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中心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及城市建设管理实际,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提报未来三年拟实施项目,经筛选汇总后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管理。
市政府投资项目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优先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重点安排已建成区域、已供应土地或列入年度供应计划土地的周边配套建设项目。
第七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提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实施。中心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报送下一年度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纳入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一调度。涉及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统一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重点片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实体和档案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区、开发区管理。
第九条 中心城各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市住房城建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对中心城各区、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市级统筹、区级实施的跨区域重点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科学安排建设时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一次敷设到位,合理预留穿路套管,严格控制道路开挖。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模式,强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环节的融合衔接,提高项目组织实施科学化水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前要具备供水、排水、电力、道路、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让。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将物业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及社区综合用房的规模及产权归属等要求一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统筹做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做到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建管理、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审计、行政审批、体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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