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工作,依据《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要湿地是指在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区域重要意义,经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按程序开展认定工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其他湿地。
第三条 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应坚持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分布合理、形成体系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重要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县区湿地主管部门负责一般湿地的认定组织工作。住房城建管理、水务、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湿地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面积8公顷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
(一)市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湿地;
(二)分布着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湿地;
(三)定期或规律性支持500只以上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或定期栖息1种以上野生水鸟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国数量1%以上的湿地;
(四)支持超过涉及市域30%以上的野生鱼类种类生存,或对野生鱼类繁殖、洄游具有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集中分布着天然柳林、天然柽柳林、盐地碱蓬、芦苇等区域特色植物群落的湿地;
(六)具有重要生态学、水文学作用、地形地貌特征和重要科学研究、科普教育价值、重要历史或旅游文化意义的湿地;
(七)已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市级各类自然公园的湿地;
(八)因黄河河道摆动新产生的滩涂湿地;
(九)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第六条 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七条 市重要湿地认定分为申请认定和指定认定。
第八条 市重要湿地申请认定程序:
(一)湿地所在县区湿地主管部门将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申报资料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湿地,由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报市自然资源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初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三)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对湿地水文、水质、土壤及生物多样性的评估。
(四)市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市重要湿地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市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九条 市重要湿地申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要湿地申报书。
(二)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
(三)湿地范围、湿地类型分布的矢量图。
第十条 市重要湿地的指定认定,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及其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适宜开展市重要湿地认定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 市重要湿地因生态功能下降,经修复仍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的,由湿地所在县区湿地主管部门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实不符合市级重要湿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
市重要湿地需要调整边界的,由湿地所在县区湿地主管部门或湿地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专家论证,确需调整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
市重要湿地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湿地所在县区湿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参照办理。
第十三条 市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东营市+湿地名。已有保护形式的,以批复的保护形式名为准。
一般湿地命名方式为:县区或市属开发区名称+湿地名。
第十四条 湿地认定后,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牌,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禁止行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市重要湿地周边设立界桩,标注湿地名称、界桩编号。
第十五条 黄三角农高区范围内湿地的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