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才工作积极性,发挥其在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东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河口基层名医,是指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黄河口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黄河口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黄河口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黄河口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选拔范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后调入基层医疗机构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基层连续工作年限可放宽至5年。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黄河口基层名医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县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县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申报,经初步评选确定县级推荐人选。县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人选需报送以下材料:
1.黄河口基层名医申报表和推荐材料;
2.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从事基层工作年限证明;
4.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县级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黄河口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黄河口基层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000元。津贴每年发放一次。
对已享受省政府齐鲁基层名医政府津贴的基层名医,管理期内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条黄河口基层名医纳入东营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部分黄河口基层名医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市卫生健康委在评选年度或下一年度组织新评选产生的黄河口基层名医进行轮训。
第十一条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黄河口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五章职责任务和评估管理
第十二条黄河口基层名医应当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机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任务。
(一)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咨询、专业领域基层技术规范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二)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高等院校、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黄河口基层名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黄河口基层名医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县区对黄河口基层名医履职尽责、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管理期满后,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期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考核评估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黄河口基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并扣回之前相关待遇。
(一)管理期内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黄河口基层名医的。
第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黄河口基层名医的联系,深入了解基层卫生健康情况和人才队伍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发挥好黄河口基层名医及其所在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要广泛宣传黄河口基层名医先进事迹,为基层卫生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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