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实施健康菏泽战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打造全市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健康”一体化应用服务平台,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医疗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9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菏泽卫生健康健康”微信公众号为基础,建立面向公众的医疗服务、基本公卫、妇幼健康、药品使用以及费用支付等便民服务,实现“一号通用”。以电子健康卡(码)为载体,以身份证件号码作为主索引,建立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可信的电子卫生健康身份标识和多卡融合或衔接应用机制,实现“一码通行”。以应用电子健康卡(码)为主线,基于市平台四大资源库和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信息系统,实时汇聚不同生命阶段的数据,开展全生命周期健康信息服务,实现“一生服务”。到2020年,建设完成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相关领域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取得明显成效。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生命周期、应用丰富、特色鲜明、结构完善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服务体系和监管治理体系,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和良好的健康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1.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发挥优势企业作用,建设互联网医院运营平台。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大力发展基于新兴技术的服务流程再造。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病历复印预约等线上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稳步推进电子健康卡创新应用。推行实名制预约诊疗,在全市推广应用电子健康卡。2020年实现跨地域、跨机构医疗卫生服务“一码通”,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实名就诊率分别达到90%、80%以上。(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提高医疗救治能力。
(1)推广“云急救”综合救治服务。市120调度指挥系统统一接入“云急救”综合救治服务系统。2020年胸痛、卒中、创伤、危重孕产妇救治等中心初步建成,实现急救患者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建成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市级远程会诊、病理、影像中心。2020年远程医疗覆盖全市所有医疗联合体、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力争覆盖到村卫生室。(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3.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开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推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与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互联对接,全方位记录、管理居民健康信息。2020年县域居民可便捷查阅本人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推进在线便捷有效签约服务。实现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向家庭医生提前2天开放20%号源,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签约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负责)
(3)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利用省用血返还审批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信息系统,实现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材料上传审核等功能,方便群众报销血费,实现“零跑腿”或“只跑一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推动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疗机构HIS系统及医保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计算机系统数据实时交换对接、协同应用。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加强医疗联合体内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的处方进行在线审核。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借助信息技术便捷实现中药饮片代煎、配送服务。加快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基本实现“三医联动”协同应用目标。(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优化结算支付服务。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推进一站式结算。制订“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含远程医疗)及价格。制定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医保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市医保局负责)
6.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提升业务素质。2020年全面推开健康扶贫“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效果作为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的依据之一,并在职称评审中作为评价的因素之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负责)
7.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应用服务。
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支持研发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推动医学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微型化。推进 5G在 医疗健康领域的广泛应用。2020年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在二级以上医院推广应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8.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2020年全面完成市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各县区负责)
(2)按照示范省建设行动计划要求,统一搭建市惠民便民服务平台,使用“菏泽卫生健康”微信公众号为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线上健康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大力推进院际检查检验结果“一单通”,推广应用医疗机构数字影像“云胶片”服务。2020年医联体内医疗机构率先实现检查检验“一单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按照数据应用标准和规范,与政务云平台、公安云平台、雪亮云平台等对接数据应用,实现业务协同、研判预警、服务便民、社会管理等数据增值服务。(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负责)
9.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0.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有序发展。建立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一支业务过硬、技术熟练的卫生健康信息化骨干队伍。2020年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互联网诊疗监管。贯彻执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标准规范,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三)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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