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菏泽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中国牡丹之都科技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贡献奖)、“菏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状况;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管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严格评审标准,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坚决防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菏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查市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两名。
第八条市科学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的贡献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公认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四)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市科技创新贡献奖不分等级,奖金为每人5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据实列支。
市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市科技进步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市科技创新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家、省驻菏单位;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提名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提名。
第十一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二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提交《菏泽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二)有关部门做的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三)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说明、效益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提名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完成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提名单位应实是求是地填写提名意见,向市奖励办公室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市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初审。市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审结果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授奖项目建议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内对授奖项目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市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市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异议方以及提名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项目建议及对异议内容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对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和奖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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