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一、三、五”总体发展战略,坚持“创新、落实”工作主旋律,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创新财政制度供给,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运行规范的预算管理新格局,为建设美丽富饶、生态宜居、充满活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精准施策,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链条”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2.优化权责配置。财政部门由“抓全过程”转向“抓两头”,前端抓预算编审和支出政策审核,后端抓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3.强化绩效理念。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分析,解决“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问题,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二、改革措施
(一)突出“两强化”,厘清预算管理权责
1.强化部门的预算管理权责。落实预算法定职责,厘清财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市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细化项目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审、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强化区县的资金使用自主权。改变层层申报、审批项目的做法,凡由区县安排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切块下达区县,由区县政府(管委)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确需市级审批的项目,应从严控制,实行清单制管理。
(二)推动“三转变”,优化财政资金配置
1.转变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对适宜基层实施的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区县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分配下达。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要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对确需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采取竞争性择优、以奖代补等方式遴选项目。
2.转变财政对市场主体的扶持方式。改变过去财政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直接补助方式,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普惠性扶持主要通过落实税费减免等方式实现;具体项目扶持主要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实现;引导性扶持主要通过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激励性方式实现。
3.转变财政监管重点。财政监管重点由预算执行转向预算绩效管理,加快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市财政部门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对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强化重点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完善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三)聚焦“四规范”,提高科学理财水平
1.规范预算编制。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基数+增长”模式,提报预算必须按照轻重缓急排序,首先确保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不留“硬缺口”。市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财力可能等因素,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完善预算定额标准,市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通用项目分类支出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制定部门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严格按标准编制预算、配置资产。严格项目库管理,所有申请预算的项目都应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列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2.规范预算执行。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将市级预算单位资金支付方式逐步改为授权支付,完善“大额支付报备制度”,逐步取消财政部门“用款计划”审批。深化支付电子化改革,实现市级国库支付全业务电子化管理。深化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简化审核事项,优化采购流程,减少程序性监管,取消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活动的“直通车”,打造“一次办结、零跑腿”服务体系。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资金在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实施单位的预算资金在安排使用时,2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签字后拨付,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落实办理。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预算的,1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属于预算法规定调整事项的,市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3.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设立程序,部门提议新设专项资金,要同步提出包括政策依据、测算标准、绩效目标、支出计划等内容的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规范专项资金申报与分配,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内控建设,完善决策程序,项目申报、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报,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同意签字后上报,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须报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基本依据,重点审核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市级资金是否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支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是否重复安排,资金分配是否结合区县财力状况等。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每个市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对口管理一项专项资金,编报预算时应当明确专项资金内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具有阶段性目标的专项资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试点类项目不超过3年。
4.规范预算信息公开。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设立公开专栏,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的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积极配合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支持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重点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市财政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
(四)实施“五统筹”,增强保障调控能力
1.统筹“四本预算”。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形成定位清晰、有机衔接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
2.统筹政府债券资金与预算资金。预算编制环节同步研究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债券资金对财政预算的补充作用。
3.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财力。对符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优先使用上级资金安排,置换出本级财力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4.统筹存量资金和当年收入。将支出进度慢、使用效益低、符合回收条件的资金,包括结转2年以上的中央资金,结转1年以上的省级资金,下达6个月以上未使用的市级项目资金,所有的项目结余资金及年度公用经费结余资金,一律收回,与当年收入统筹使用。
5.统筹资金、资产和资源。加大对财政资金、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统筹、盘活力度,支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及市属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同时,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购置。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预算管理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各方权责利益调整。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的预算业务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配齐配强财务人员力量,全面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和内部财务管理,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本级预算管理改革。
(二)完善制度保障。市财政部门要牵头完善综合性资金管理、定额支出标准、预算执行监控等制度,并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逐项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
(三)严格监督问责。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压实预算管理责任,严格遵守预算法等财经法规,加强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与防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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