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等要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立足济宁实际,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整合,严格督导问责,通过3年时间,推动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形成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和制度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新增指标使用,实施精准供地
1.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从2019年起,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重点保障民生、公益、基础设施等项目和省市级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向特色小镇、农业“新六产”等乡村振兴项目倾斜,不再向县(市、区)切块分配。商品住宅及商业开发配套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一律用存量挖潜解决。对已安排给县(市、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须在3个月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至省自然资源厅;否则,由市政府收回,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2. 建立项目用地储备库。县(市、区)要结合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功能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各类产业发展用地区域(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等各类园区),作为今后新旧动能项目、双招双引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落地的储备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进园区建设项目,确保推进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配置精准化、项目化。同时,在项目招商洽谈阶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布局咨询服务并进行选址,为项目顺利落地实施创造前期条件。
3. 实行项目提前申报联审制度。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联合审查,重点对拟用地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计划、资金落实、环境影响、规划符合性、用地标准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对拟投资建设单位的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核实,评定项目可行性、排出位次。建立市、县项目储备库,将各类项目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予以新增用地保障,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 加大项目用地统筹力度。对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联审评定优选位次项目,先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按照节约集约、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等规范、保证安全的要求,据实核定用地规模。在此基础上,优先供应批而未供土地、闲置低效等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市级安排需求面积25—4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项目所在地就剩余用地配置挖潜指标保障。
5. 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产业功能布局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四新”经济项目等投资大、效益高的产业类项目,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库和省新旧动能优选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省重点项目时,优先考虑需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做好项目包装策划,争取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工作事项“点供”指标。积极协调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养老、乡村振兴、教育等专项计划指标。加大西部扶贫挂钩指标跟踪力度,积极协调购买省内挂钩指标。
(二)加大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盘活力度
6.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净地”供应政策,规范国有储备土地权属管理,确保拟供地来源合法、补偿到位、权属界址无争议,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政府抵押融资造成土地闲置的,对于具备出让条件的,要尽快筹集资金解除抵押,适时推向市场;对于暂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分批次解除抵押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抓紧明确用地单位后实施供地。对于未供即用土地,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鼓励工业项目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7. 加大对企业监管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要采取约谈、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予以处置,鼓励分割转让、合作开发等二级市场方式盘活利用。对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信用济宁”失信黑名单,不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限制其项目立项、融资等经济活动。通过收取征地预存款等方式,对意向用地单位进行约束,保证项目用地真实需求。
8. 加大工业“标准地”实施力度。落实《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化供应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条件,一次性公示、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实施不动产权登记分阶段管理,压实标准地使用协议双方履约责任,兑现奖励标准。先期在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兖州区、曲阜市等4个市(区)试点实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尽快推开。
9. 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资源共享、信息支撑、数据比对、控税节地”长效机制,税务部门利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籍信息成果,提高土地税收征管质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运用税收信息,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并核实闲置低效土地信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处置。
10.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对企业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11. 建立低效产业用地协商退出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产业项目动态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产业用地绩效考核,实施项目中期动态监管。对认定的低效产业用地,要根据形成原因和特点进行分类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及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如期如约履行项目监管协议或出让合同的产业用地,由政府与权利人协商回购或按约定处置;对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产业用地,可协商采取等价置换、项目转移等方式,促进项目用地协商退出。
12.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明确改造开发范围,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发挥好规划引领作用。除依法应由政府收回外,鼓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除商品住宅以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通过补缴土地价款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造范围内规划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可通过收储、腾退土地以及股权收购等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根据规划收购相邻低效零星土地实施整体改造开发,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单宗低效零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亩,且累计用地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
13. 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完成农村闲散土地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农村闲散土地台账和盘活利用数据库,探索闲散土地盘活利用方式,结合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实施激励政策,保障农村发展、生态、文化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
(三)大力实施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
14.“一村一策”灵活实施。符合整村拆迁条件的,采取合村并点、新型社区建设、迁村入城入镇等方式,对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难以整村拆迁的,对临近大田的现有废弃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建立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补助机制,根据拆除面积按一定标准补助农户自拆,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15. 加大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数据,摸清辖区内工矿废弃地底数,制定整治计划、强力推进实施。对已取缔或已废弃砖瓦窑厂、村镇办工厂、已闭坑矿山,通过实行整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进行土地复垦。
16. 健全市场运作机制。对部分县(市、区)增减挂钩项目财政垫支负担较重,面临资金“瓶颈”制约的问题,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通过财政专项债券、银行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资本运作的优势,积极探索项目建设投融资、土地指标开发和交易等市场机制,促进土地指标有序交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资金渠道多元化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多渠道增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17. 加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开展耕地后备资源专项摸底调查,通过定量、定位、定性的调查,全面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分布、利用难易度等情况,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结合实际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列明实施项目名称、位置、新增耕地规模、具体实施时间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表,严格按照实施时间节点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18.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抓紧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断加大对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力度。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引入国有公司等战略投资者,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19. 推广“整乡镇”土地综合整治新模式。各县(市、区)要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选取1—2个试点乡镇,统筹安排规划设计、一二三产业布局、资金收益分配、激励监管机制等,加快推行“整乡镇”土地整治新模式,统筹整合各类自然资源,为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培育良好的城镇产业集群奠定基础。
(五)搭建土地资源监管信息化平台
20. 建立市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治理指标交易平台。市级按照15%的比例统筹挖潜指标,跨县(市、区)统筹的按市场方式调剂使用。严格增减挂钩指标跨市易地调剂使用程序,对跨市易地调剂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向外地市出售指标的,通过财政体制对有关县(市、区)“按交易总价款10%”加收资源调节费。
21. 建立市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市级按照15%的比例统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全市重点项目,其余指标参照全省市场价格有偿调剂。其他指标优先在市内交易,跨地市交易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向外地市出售指标的,通过财政体制对有关县(市、区)“按交易总价款10%”加收资源调节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专班,精心组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做到人员、任务、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和监管,加强督查力度,形成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监管责任。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和“标准地”协议,对上年度企业土地使用、投资、建设等履约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并报市政府。
(三) 强化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督导,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将各县(市、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任务综合完成情况纳入对县( 市、区) 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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