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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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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文物安全管理,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类博物馆(以下统称“文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及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有文物分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实施文物安全目标管理,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本辖区的文物保护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各级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故意损坏文物、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活动的治安案件,指导文博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协同文物主管部门做好管辖水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其他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博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文博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各项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加强火灾隐患检查整改,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社会开放期间,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并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各项监管工作进行全过程记录。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博单位间应当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应当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  文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设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配齐消防设施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操控人员应持证上岗。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应当配备专业防盗、防雷、防自然损坏的器材和设施,并做好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

文博单位应当充分应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装备,利用远程监控、智能监控、高效防火灭火设备等增强文物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能力,利用无人机等装备对古村落、大型文物建筑群实施智能巡查,不断提升物防技防科技化水平。

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消防标准设立专职消防队,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其他文博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专职消防员,承担应急消防等工作。

第八条  文博单位内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一律不得堵塞或占用。必须在经常通行处和重要场所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告示牌。

在文物建筑内应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对文物建筑内使用的幔帐、幡幢、伞盖等可燃构件和可燃饰物,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一律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阻燃处理。

第九条  文博单位主要建筑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标志,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加强火源管理,确保火源周边配有足够的防灭火设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文博单位内生活用火,必须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生活用火区与重点保护区之间必须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严禁在文博单位的主要建筑内部或周围堆放柴草、木料、油料等易燃可燃物。文物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存储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源等进入文博单位。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应当进行防火检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人看管,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确保作业安全。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清理易燃易爆物品,设置防护板等隔离设施。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文博单位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必须符合《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等电气标准规定和消防技术规章制度,必须使用符合电气消防安全要求的照明灯具以及其他设施,并与可燃易燃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文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全面评估本单位用电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配电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配电箱等设备必须定期开展预防性试验。凡不符合电气安全标准要求的电气设施和达到使用年限的电气设施,一律进行改造或者更换。

根据保护需要,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  承建安装、改造文博单位电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电气施工安装专业资质,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并验收合格。

古建筑内部的配电线路凡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顶棚内的,必须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凡是靠近帐幔、经幡、顶棚等可燃易燃物的,必须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处理。

配电方式一律以一座殿堂为一个单独的分支回路,控制开关、熔断器必须安装在专用的配电箱内,配电箱设在室外,具备漏电保护功能,严禁使用铜丝、铁丝、铝丝等代替熔丝。

电气线路一律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采用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直接敷设在梁、柱、枋等可燃构件上;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已运行的电线电缆必须采用防火涂料刷涂、喷涂,以达到防火阻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管理,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设备,施工进场前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条件应符合消防要求。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品应安全存放,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应及时清理。施工人员集体宿舍与施工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文物安全督察机制,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文物安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挂牌督办。坚持常态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行清单治理模式,对各类风险点逐项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定期照单对账,照单销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凡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火灾或损毁、灭失的,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被盗、重大火灾或严重损毁、灭失的,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珍贵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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