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支撑作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修订印发<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教[2019]11号)、《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烟科[2017]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1.组织申报。每年接到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后,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税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转发,通知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按要求申报(高新区直报)。
2.区市审核推荐。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主动走访申报企业,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财务状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进行完善,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3.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市科技局汇总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立即与相关区市进行沟通完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申报。确定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后,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同时将高企推荐函和汇总表抄送市财政局和税务局。
4.税务系统审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高企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束后,省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对专家评审70分以上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审查工作。
5.科技部核查备案。在科技部核查备案期间,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按要求对抽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上报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各自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二、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1.省级财政补助。根据《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和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申报。
2.市级财政补助。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不含期满重新认定或更名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补助:按照《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入库企业的评估结果,确定补助企业名单,每家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
三、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
1.统计年报和更名。按照科技部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各区市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火炬统计和高企年报,高新区直报后抄报市科技局,火炬统计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年报统计于每年5月底完成,对弄虚作假或拒不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将取消其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应在申报前1个月完成更名的网上填报和纸质材料提交工作。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经常走访,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联合市税务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领域和具体情况,对入库企业进行分类指导,量身定做“高企成长计划”,同时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科技和财税政策宣讲,提升企业政策运用能力,推动烟台高企量质双升。
3.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是3年,3年期满需重新认定。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前着手,积极为到期高新技术企业做好服务,防止出现掉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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