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烟台市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中介服务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本级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审批所需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一家或多家联合体(试行期内)承担,实现“多项测绘、成果共享”。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内容包括:规划放线测量、竣工勘验测绘、房产测绘(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人防工程竣工测量等。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制定相关测绘标准,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同时负责本部门审批业务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负责公布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的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汇总编制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
第六条 “多测合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开展“多测合一”业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七条 从事“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
(二)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包括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持有合法有效测绘作业证;
(四)单位在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符合资质条件拟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向烟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测绘中介机构名单,由烟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审批局,通过市政务服务大厅中介超市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第九条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工作并联”的“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测绘中介机构准入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企业网上自主选择测绘中介机构、签定服务合同,网上成果提报、审核、推送,服务效能网上监督、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缩短服务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多测合一”工作流程如下:
(一)自主委托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在“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名录中自主选择测绘中介机构承担项目“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统一使用自然资源部测绘服务合同范本。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须同时执行政府关于中介机构选定的有关规定。
(二)测绘作业
测绘中介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机构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业务审批等数据服务。
(三)成果提报
测绘中介机构在测绘作业完成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多测合一”技术标准分类编制测绘成果,并将测绘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提报竣工测绘资料,申请竣工验收时,应分别向职能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同时应逐步将测绘数据和成果纳入烟台市“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按照“资源整合、一次委托、成果共享”的要求,“多测合一”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保密检查等,并将“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抽查纳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范畴。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法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外,将取消其“多测合一”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名录库: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进入名录库;
(二)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内;
(三)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判定为批不合格;
(四)被项目业主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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