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有偿、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因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具有合法手续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是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于地表、地上及地下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国资、银保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
第六条 建设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应当遵循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创新模式、完善体系、高效便捷、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七条 土地二级市场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交易信息平台;
(二)收集发布交易信息;
(三)办理交易相关事务;
(四)提供交易相关服务;
(五)土地交易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易、登记一体化建设原则,依托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土地交易线下有形市场。
线下有形市场应当设置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事项办理窗口以及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咨询、交易中介等服务窗口,配置招标拍卖挂牌室、地块推介展示厅、交易信息显示屏等公开交易配套设施,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覆盖全市的线上交易市场。
线上交易市场对内设立交易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网上权属信息比对、土地他项权利查询、供求信息真伪甄别等内部审核服务功能;对外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网上公开交易事项办理、第三方交易资金监管、成交结果信息公示等服务,实现在线看地、在线报备、在线支付等土地交易基本功能。
第三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一)权利人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
(二)涉法土地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现处理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意见,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市场转让、出租、抵押:
(一)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有争议或违法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依法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闲置土地尚未达到处置条件的;
(七)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的;
(八)未经政府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交申请。交易双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二)审核受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宗地权利状况、出让价款缴纳情况、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的情形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地价评估,确定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
(三)发布信息。需要公开交易的,申请人填写信息发布内容,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在线下线上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权利人、位置、四至、面积、年限、用途、使用权类型、土地利用现状、拟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
(四)办理交易事务。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租合同或抵押合同。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应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缴纳价款和税费。受让人缴纳价款,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办理登记。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成交确认书、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土地二级市场线上平台进行公示,并将交易数据上传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
第五章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设置土地测绘、土地估价、税费缴纳、款项结算、资金监管、经纪服务等中介服务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委托代理、交易事项办理等中介服务。中介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网上土地推介模式,市场主体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宗地推介方案调研、策划、设计、互联网推广等全程推介服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分期分批举办土地交易推介会、展销会,对形成竞争的地块,举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交易,促进土地交易。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梳理汇总本区域土地市场交易数据信息,分析土地交易规模、结构、时序、节奏等规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在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及时公开,为交易主体提供市场形势分析服务。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及时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已成交宗地价格,为交易双方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遵守市场交易规则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停牌、终止交易等管制措施,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快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违约用地行为,及时纳入用地诚信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强化土地市场信用监管。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统一配发交易合同编号,统一在网上签订交易合同,实行交易合同统一报送、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将交易合同信息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供地合同信息关联,实现宗地一级市场供应、二级市场交易数据信息的双向互查、可追溯,促进土地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联动、融合。
第六章 协同监管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部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对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行梳理排查,甄别筛选不良土地资产企业名单、宗地底数,依法分期分批推动金融不良土地资产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
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甄别筛选产能过剩企业名单,依法推动企业将其空闲土地分期分批纳入全市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公开推介交易。
第二十五条 涉法土地的协助执行、拍卖等事项,应纳入线上线下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进行土地交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其他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七条 畅通交易诉求反映渠道,设立线下线上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微信等平台,对市场管理人员、业务承办人员、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交易主体等从业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属于国有资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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