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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会展业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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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会展业加快发展,发挥政府引导和激励作用,努力将会展业打造成为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支点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根据《关于加快全市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市区专业展馆或政府认可的特殊展览区域内举办各类会展活动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专业会展机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以及引进展会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范围

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要会展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会议、论坛。主要包括:

(一)在市区举办的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和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会的支持和奖励。

(二)对展览引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三)会展项目品质提升和会展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奖励。

有下列情况的会展活动不予奖励:

(一)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展会。

(二)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备案手续的会展活动。

(三)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公益性或政策性的成就展等非经贸类交流活动。

(四)系统、行业和部门内部会议。

三、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展览举办奖励。对在我市市区举办经市商务局评估、认可,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我市重点支持的或者规模较大的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1.奖励条件。申请奖励的展会项目应不低于500个标准展位(1个标准展位折合9平方米展览面积,特装展位按展览面积折算标准展位),50%以上的展位为烟台市外参展单位,其中国际展会境外参展展位不低于20%,展会展览天数达到3天(含3天)以上,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70%以上。

2.奖励标准。

(1)500—700个标准展位的,前三届展会分别给予35万元、28万元、21万元的奖励;701—900个标准展位的,前三届展会分别给予45万元、36万元、27万元的奖励;901—1100个标准展位的,前三届展会分别给予55万元、44万元、33万元的奖励;1101—1500个标准展位的,前三届展会分别给予75万元、60万元、45万元的奖励;1501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前三届展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2)超过三届的展会,以前三届展览标准展位数平均值为基数,对超出的增加展位进行补贴。对超出基数100、200、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超出基数少于100个标准展位的不予补贴。

(3)已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过三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在我市举办且展览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在参照上述奖励的同时,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50万元。

(4)汽车、房地产等展会,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30%。

(二)展览招徕奖励。对首次在我市市区成功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省级以上展会,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奖励。

1.奖励条件。

(1)引进展览规模应在500个标准展位以上,展期不少于3天,且其主办、承办单位的注册地不在本市。

(2)重点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须为在国内外其他城市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行业内知名或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会展活动,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

(3)展览由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完成的,奖励只能由1个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只挂名不具体参与实际操作的主办或承办单位不得作为奖励的申请人。

(4)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内容及性质相似的视为同一展会。

(5)享受展览引进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展览引进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不再因此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6)政府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不在奖励范围内。

2.奖励标准。

(1)以引进500个标准展位奖励引进方10万元为标准,每增加200个标准展位,奖励金额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2)对重点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大型展览项目,给予引进单位或个人一次性额外奖励20万元。

(3)确定连续3年以上在我市举办并签订长期合同的省级以上专业展会,落地当年一次性额外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20万元。

(三)会议举办奖励。对在我市市区举办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国内、国际会议(论坛)予以奖励。

1.奖励条件。

(1)会议(论坛)举办天数在1天以上,单日参会人员200人以上,且参会人员在我市有会议配套设施的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

(2)国内会议(论坛)指由省级以上各类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主办的会议、论坛活动;国际性会议(论坛)指由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非政府补助的会议、论坛活动。

(3)会议(论坛)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大”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论坛)进行奖励。

(4)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论坛),作为一个系列会议(论坛),按照住宿的总参会人数给予奖励。

(5)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论坛),不再给予会议举办奖励。

2.奖励标准。

(1)国内会议(论坛)参会人员达到200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3万元,以此类推。

(2)国际性会议(论坛)境内参会人员参照国内会议参会人员标准给予奖励,境外参会人员按实际参会人数给予800元/人的奖励。

(3)参会人员在1000—3000人的大型会议额外奖励50万元,3000人以上的大型会议额外奖励80万元。

(四)其他奖励。

1.会展机构落地入驻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且落地年度内在我市举办1次1万平方米以上展会(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给予落地机构30万元奖励;年度内在我市举办2次1万平方米以上展会(标准展位不少于500个),给予落地机构50万元奖励。

2.国际认证奖励。由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国际认证。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一事一议奖励。对于市政府主办或者重点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其支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安排。

四、奖励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信息登记。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45天向市商务局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经信息登记的不具备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二)项目评估审核。由市商务局进行核实和组织评估,经确认申报项目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经济纠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重负面舆情等问题后,由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所有申报项目均以核实数据为准。未进行项目评估审核的,不具备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三)项目申报。奖励资金申报期内,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向市商务局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函请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拨付奖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资格。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会展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各用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奖励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奖励资金,同时做好奖励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取消会展奖励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励资金,截留、挪用会展奖励资金的;

2.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的;

4.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以下的;

5.展会存在安全问题或者其他违规行为的。

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会展奖励资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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