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处置涉企金融不良债权,避免因处置涉企不良债权而引发金融风险或社会稳定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1.坚持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的原则。涉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要着眼于从根本上化解金融风险,债权处置方案要统筹考虑各方利益,事前要加强沟通协调,坚决杜绝因处置债权而引发次生风险。
2.坚持有效盘活企业资产的原则。除落后产能市场出清的企业外,凡拟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的企业,要同步制定盘活企业资产的整体思路,坚决杜绝企业债权“一卖了之”。
3.坚持依法合规有效处置的原则。涉企不良债权处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处置涉企债权。
二、建立完善涉企不良债权信息互通机制
4.及时掌握企业风险信息。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分管领域内的企业风险情况进行摸排调度,准确掌握企业经营动态,特别是对于出现金融风险的企业,要及时介入了解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指导企业依法处置金融债权,稳妥化解企业风险。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担保圈风险或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的,要及时向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及风险化解处置方案。
5.加强企业不良债权处置信息共享。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法院的信息沟通,定期向法院了解涉企债权诉讼情况,特别是涉及重大资产处置、账户查封、企业破产等信息,各级法院应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给予支持。
6.建立银行机构涉企不良债权处置协商机制。为有效防范风险,有效盘活企业不良资产,各银行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将处置清单、资料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体包括:企业名称、不良贷款额度、拟出让价格、企业涉及担保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及担保企业资产和账户查封情况、有关诉讼情况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收到银行机构提报的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报,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分析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带来的风险及资产盘活的可能性,确定购买该不良债权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反馈。对于我市各方无意收购不良债权的,由银行机构按程序对外转让。工作中,各方应对银行机构处置涉企不良债权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建立完善企业不良债权处置机制
7.鼓励县市区及涉企有关方面优先购买债权。对市企业不良债权,企业所在地的优质企业和债权企业可依法优先购买。涉及县市区政府(管委)经研判确定优先购买企业不良债权的,应主动与有关债权银行协商收购方式、方法和路径,银行机构应依法按程序出让企业不良债权,确保不良债权依法合规处置。县市区及企业收购不良债权后,应尽快盘活企业资产,实现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法院应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8.发挥好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参与涉及我市企业的不良债权处置,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的协调配合,为债权处置及盘活企业资产提供服务方案。对于涉及我市重点企业的债权处置,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风险处置方案,加强与有关债权银行的沟通合作,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转让、债转股或债务重组等方式,有效化解企业风险。
9.有效防范涉企不良债权处置的金融风险。对于县市区及企业无意收购的债权,法院在收到债权收购方恢复执行申请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接,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有关银行提供该债权出让时的第三方出让价格。法院在执行时充分参考该评估价格,综合评估可能引发的风险,审慎、依法对所涉及的企业和担保企业采取法律手段,既要保护收购方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护涉及企业的权益,避免发生次生风险。
10.强化企业不良债权处置的指导协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应对全市银行机构涉企不良债权处置和盘活给予指导和协调,促进涉企不良债权依法合规妥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