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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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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资本市场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加快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鲁金办发〔201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通过烟台市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及自然人股东减持原始限售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我市设立营业机构等给予扶持。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引导激励、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激励标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为实现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以及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发生的费用补助;

(二)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减持补助;

(三)拟上市公司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补助;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办补助。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激励标准:

(一)对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

(二)对申请在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万元。

(三)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企业,在完成挂牌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市后,分别给予400万元补助。

(四)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完成挂牌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

(五)对四板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六)对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七)对新迁入我市且3年内成功上市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

(八)对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的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由证券经营机构汇总申请。

(九)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3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企业,因资产变更、过户而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自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年内分期予以全额补助。

(十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新设营业部给予30万元开办补助。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在原有补助基础上予以补足。

第六条  第五条所涉及的各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按6:4比例分别负担。其中,县(市、区)级负担部分可结合本级已出台的奖补政策统筹实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提出补助意见。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上市分阶段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市进程证明材料。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辅导备案阶段,提交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明材料;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受理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IPO核准文件。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辅导备案阶段,提交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明材料;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阶段,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证明材料;实现上市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IPO核准文件。申请在境外上市企业,实现上市阶段,提交完成股票发行并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5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项目阶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机构等关于资金到位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分阶段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挂牌进程证明材料。上报挂牌申请材料阶段,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函;完成挂牌阶段,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复文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四板挂牌一次性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挂牌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三)迁址我市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限售股在我市减持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限售股托管减持事项说明材料;

(三)我市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托管减持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股东明细及账户情况表。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并购重组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核准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新设机构申请开办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

(二)申报省级区域性总部开办补助的,需提交证券期货机构总部承诺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引导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申请事项书面说明,由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后,提出审核补助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必要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补助意见,将引导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拨付相关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辖内奖补政策将引导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和个人。其中,限售股奖励部分,由受益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提报的股东明细直接拨付给相应股东。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形成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年度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计划,对引导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市里每年对县(市、区)配套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引导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承诺,应退还享受的引导资金。对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和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23号)规定享受分期补助资金的企业,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直至全部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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