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充分发挥科研自主权,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政策引导类科研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烟科〔2019〕3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政策引导类项目(以下简称引导类计划)作为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的有效补充,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通过科技创新与技术引领,在社会管理、城镇化发展、环境保护、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民生公益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进一步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总量控制、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引导类计划以政策引导为主,项目资金自筹。对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第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编制指南、发布通知、立项监督等总体协调工作;各区市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项目遴选、择优推荐、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成果管理与服务等;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统称为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资金以及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按期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等。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引导类计划项目重点任务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全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研力量,开展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先进技术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升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 重点支持领域:
(一)社会化管理:以创新技术手段为前提的社会化管理信息技术,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技术,数字社区服务以及教育培训服务技术、科技文化融合示范技术、科技金融风险评估技术等。
(二)城镇化发展:智慧城镇建设技术,节约型城镇区域规划与动态监测技术,城镇空间布局与系统设计技术,土地节约利用技术,绿色建筑建造与施工技术,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加强新农村建设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集成示范新型村居建设技术,乡村环境综合治理技术,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循环农业技术等。
(三)节能降耗:高耗能行业或区域节能降耗共性技术,新能源利用、分布式能源优化控制技术等低碳技术,余热余压深度回收利用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生活设施节能降耗技术与装备等。
(四)污染物减排与生态重建:高污染企业“三废”综合治理技术,PM2.5等颗粒物污染防控技术,污水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低排放燃料与汽车尾气净化技术,垃圾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化肥农(兽)药减施增效技术,典型生态污染修复与重建技术,土壤污染防控技术等。
(五)人口与健康:常见和重大疾病以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预防和诊疗技术,重大、多发疾病的高效、快速早期筛查和干预技术,流行病预警预报与群防群治技术,少、罕见病诊治与药物研发技术,新生婴儿遗传疾病大规模筛查与干预技术,社区生活与养老综合服务技术,健康安全监测与应急报警技术,适应于乡村、社区的远程医疗、移动医疗以及低成本医疗技术,预防保健、康复技术与小微设备,中医适宜技术,大宗、道地中药材种养植加工技术等。
(六)公共安全:针对缉毒、新型犯罪形态的刑事侦控、现场勘察、物证信息采集与检验鉴定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安全综合治理、重大突发事故应急等安全生产技术。保密及网络信息安全技术。火灾探测及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剂与阻燃材料等消防技术与装备。食品安全检测和快速预警技术。极端气候变化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新技术,交通事故预防预警与实时播报技术,道路安全保障技术等。
(七)其他事关民生发展的创新领域。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引导类计划的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研发或推广工作。
(二)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相关支持政策,为项目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项目需要落实科研经费,确保项目任务按期完成。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市科技创新规划要求,每年组织编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并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在指标限额内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凡申报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按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相关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至少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数量一般为5名,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证书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定期抽查,对于项目实施效果差、弄虚作假,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单位,终止项目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一年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视情况核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指标;未通过项目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相关负责人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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