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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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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包括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和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业务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主要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以下简称“科信贷”)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成果贷”)两种业务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风险补偿资金从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科信贷”、“成果贷”业务所发生的风险补偿和信贷补贴。

第四条  支持范围。“科信贷”、“成果贷”支持对象均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国家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贷”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单户企业的贷款不能同时列入“科信贷”和“成果贷”。单户企业纳入“科信贷”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期以上。单户企业纳入“成果贷”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

(二)“科信贷”业务由合作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政策的条件下降低抵质押条件,给予企业优惠的贷款利率;“成果贷”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

第六条  支持方式。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主要以风险补偿和信贷补贴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较低成本的贷款。

(一)风险补偿。如发生不良贷款,“科信贷”业务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本金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成果贷”业务由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本金不高于70%的风险补偿,具体比例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合作协议(三方)》确定。

(二)信贷补贴。企业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信贷补贴,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按照贷款本金的1%拨付。单户企业累计享受信贷补贴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名单分别提供给“科信贷”和“成果贷”合作金融机构;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三)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合作金融机构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审核不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四)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本市“科信贷”、“成果贷”业务备案信息,上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成果贷”业务备案信息;

(五)合作金融机构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贷款情况报告。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有限代偿原则。风险补偿的最高额度以3000万元为限。

(二)业务中止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补偿额度超过当年度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20%时,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金融机构中止本细则下新增贷款业务的备案工作。在业务中止时已备案的贷款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三)重要事项告知原则。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市科技局。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或贷款出现逾期;

2.合作金融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3.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处理。

(一)启动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发现企业有经营风险或企业借款出现违约时,应及时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烟台市“科信贷”、“成果贷”风险预警报告》(附件 1)或《烟台市“科信贷”、“成果贷”清偿情况告知书》(附件2),提醒关注企业。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不良后,合作金融机构3 个月内需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烟台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 3)、贷款合同、借据、还款凭证以及抵质押、担保、保险等材料。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核准后,确认损失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数额,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每月25日前上报省科技厅。

(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成果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在收到省科技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10 个工作日内下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并通知合作银行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及时将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报送省科技厅并抄送市财政局,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科信贷”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成果贷”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其他。合作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三章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对获得银行机构信用贷款或涉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经市科技局认定或在国家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二)企业获得银行机构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保证的信用贷款或提供的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组合中涉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质押,且非实物质押部分占比超过50%。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地执行,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超出部分给予不超过50%补贴。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两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可就多笔贷款申请贴息,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对已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四)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利息支出凭证、贷款还款凭证、担保合同、抵押物(质物)评估材料等相关证明资料(其中,担保合同、抵押物(质物)评估材料如有必须提供);

(五)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息支出总额、利息支出明细等),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六)提供不重复享受烟台市级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县市区企业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直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贴息单位和贴息贷款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提出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后,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根据《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7〕29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县财政根据市科技局核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分别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烟台市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用于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其中孵化期科技企业是指在烟台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注册成立的、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经市科技局认定或在国家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引入创业投资的企业,补助标准是按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入投资的时间以完成投资后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引入投资方须为创业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其他企业投资者等,投资方至少有2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投资方不限注册地。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补助:

(一)个人投资、母公司投资给子公司、原有股东增资扩股等投资行为;

(二)股权转让、债转股等未形成新增投融资等投资行为;

(三)企业成立时的股东出资不予以补助(核实为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除外);

(四)申请补助年度之前引入创业投资的融资项目;

(五)已获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投融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引入创业投资补助)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孵化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证明材料;

(四)引入投资项目清单(包括:投资机构、时间、投资金额、工商变更登记时间、退出情况等),企业与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协议,增资验资报告(如有)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投资机构在有关部门的备案证明材料或2个以上的投资案例材料及投资款项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六)提供股权投资未退出或部分退出和不重复享受烟台市级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企业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直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提出意见,经市科技局审核后,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下达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计划。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7〕29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县财政根据市科技局核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分别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守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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