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林业产业科学健康发展,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文件)、《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林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头企业,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在经营规模、科技创新、带动能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并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管,实行企业自愿申报、评审认定、动态监管的办法。坚持择优遴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带动农民增收、促进林业发展的原则,坚持企业规模、效益和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龙头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 办法适用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旅游及服务等各种所有制林业企业(含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在市内同类别企业中规模较大,主业突出,行业影响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和环保政策。企业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现象。
2.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两年内无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获得国家名牌、省名牌产品等产品质量奖、通过“三品一标”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企业优先。
3.企业生产使用新技术、新模式,主营产品科技含量高,能按照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市场占有率、产销率高,经济效益好。具有发明、技术或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可相应放宽部分标准。
4.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辐射带动能力强,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带动林业扶贫方面成效显著的优先。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现金流量状况良好,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企业发展森林康养、林业新材料、新产品等新兴产业的,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具有完整产业链条、完善的价值链条、畅通的供应链条、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典型的优先。
第七条 申报标准
1.加工类企业。产品须有独立注册商标。木材加工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果品加工和木本油料加工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2.种养类企业。种苗生产企业,育苗面积在400亩以上,连续三年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花卉生产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600万元以上;经济林企业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林下经济企业,种植类面积200亩以上,养殖类面积500亩以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3.森林旅游类企业(含公园、旅行社等),连续三年年直接收入200万元以上。
4.林产品专业市场,加工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初级产品市场年交易额在0.5亿元以上。
5.林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网络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50%以上。
6.农民林业合作社,参加农民数量在40人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7.林业对外合作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2.申报企业简介(含生产、经营和带动发展情况,1500字以内)。
3.加盖公章的《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信用证明复印件。
6.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人造板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森林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等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3年内所获荣誉证书、认证、专利、科研成果、奖牌等复印件。
9.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签订的合同、村委会证明复印件等。
10.其他能证明企业规模、效益、质量和带动就业增收等方面的材料。有扶贫情况的需扶贫部门出具扶贫证明,并附详细情况(被扶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材料要求:(1)有关审计报告等须加盖资质机构公章,复印无效;(2)不用报送原件的允许报送复印件,但须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查验原件,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3)材料一律打印上报。(4)所有指标以申报时的上一年度为准。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表》,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
2.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形成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现场核实
根据工作需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评审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审查各企业的申报材料,结合各县市区推荐情况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定,决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
第十二条 公示
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的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认定公布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企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文公布龙头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其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依照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对龙头企业实行总量控制,总体控制在全市规模以上林业企业总量的10%以内。总体数量达到控制规模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进行递补。
第十六条 建立动态监管制度。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从第二年开始,于每年3月1日前提交企业上年度的运行情况报告,填写《烟台市林业龙头企业年度报告表》,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林业龙头企业称号,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申报、推荐。
1.申报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2.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国家和省、市财政补助、补贴资金、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运营过程中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且后果严重的。
4.因经营不善破产或被兼并的。
5.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报表等相关监测情况的。
第十八条 市级林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更名证明材料,按申报程序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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