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规范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提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依据《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林改发〔2017〕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示范社创建活动实行市县两级联创、层递推进的方式,择优产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社的认定及监测管理,具体的认定监测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认 定 标 准
第五条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应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上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年盈利不亏损。
4.有稳定的产销关系,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 以上。
5.合作社所在地属于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应积极开展合作服务、带动贫困社员和周边群众致富,申报时应提供相关情况。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食用林产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林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需获得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和申报要求,从本辖区合作社中确定申报单位。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合作社开展申报工作。
市级示范社材料的申报要完全按照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进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二)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基本信息表;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出资情况、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和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认 定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作社进行筛选、评审,并确认市级示范社名单。
第十条 评审合格的合作社名单和相关材料将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若无异议,认定为市级示范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证书。
第五章 监 测 管 理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监测制度,做到进出有序,良性发展。
监测程序:各示范社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报告,内容包括市级示范社发展情况,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等。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评选或认定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或被兼并等原因清算解散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拒绝参加监测的。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更改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六章 扶 持
第十五条 支持市级示范社承担林业资金项目。国家及省林业资金项目、培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处于有效期内的各级示范社;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扶持政策,支持示范社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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