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超出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
(二)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四)故意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利益;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七)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
(九)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
(十)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
(十一)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不具备上岗资格;
(十三)总监及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
(十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二、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按规定选派相应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三)未按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合同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四)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真实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理人员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向人防部门书面报告;
(六)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变动,未到人防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人防工程未办理人防质监手续即进行工程施工,未书面报告人防部门;
(八)同一问题经人防质监人员指出后,在项目后续施工中仍然出现且未书面制止;
(九)对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未进行检查、验收出现安装遗漏;
(十)对人防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通知,不落实,无书面回复;
(十一)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十二)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十三)其他影响监理质量的违规行为。
三、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者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月报;
(二)未进行人防工程监理交底或交底无会签记录;
(三)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或现场人员配备不足;
(四)总监或监理人员兼任工程监理超过规定数量;
(五)未按规定程序变更图纸,导致工程验收时需整改,未发现、未制止;
(六)对《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及监督方案》中涉及的质量控制点,未提前通知人防质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对人防工程隐蔽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监理企业验收合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仍存在较多问题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与基础(单建工程)、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直接进入竣工验收环节;
(九)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资料未按照《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申报、检查及竣工验收资料汇总表》进行检查核对签字,即上报人防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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