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审图单位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设计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设计单位将承揽的工程、工程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审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审查;
(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 、审图业务;
(四)因设计、审图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无工程设计、审图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设计、审图业务;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七)使用与资质核验时单位授权印鉴样本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在市人防办变更印鉴样本;
(八)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九)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
(十)因设计、审图原因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十一)审图单位未发现设计违反强条;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计单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图纸政策性审查
1、未按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要求设计;
2、未按规定申报政策性图审;
3、未按规定履行图纸变更程序;
4、虚报、错报人防工程面积;
5、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以及其轮廓范围进行标识、标注、内容有误;
6、未按规定及时到市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验;
7、对省、市人防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会议、通知等,未按要求履行。
(二)图纸技术性审查
1、图纸二审未能通过;
2、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2项(次);
3、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2项(次);
4、设计存在明显缺陷1项(次);
5、违反相关政策法规。
以上问题审图单位未审出或错审的,参照设计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三)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四)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在施工图质量检查中发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记轻微不良记录一次:
(一)工程布局不合理,结构安全不可靠,平战功能不完善;
(二)出入口位置不合适,专用设备选型不正确,防护措施安全不可靠;
(三)内部设备系统不合理,平面布置不适当,设备选型不可靠;
(四)平战转换不方便,转换工作量大;
(五)设计深度总体不符合要求,差错漏洞多,图纸表达不规范;
(六)对施工图未进行图纸会审或会审无记录。
以上问题审图单位未审出或错审的,参照设计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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