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并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资质;
(二)以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扰乱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市场秩序;
(三)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
(四)无正规图集或私改图纸进行生产;
(五)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
(六)偷工减料或制假售假;
(七)有严重质量问题;
(八)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
(九)生产安装设备不达标;
(十)诚信评估不达标;
(十一)提供虚假合同;
(十二)产品一年内两次(或两种型号产品)抽检不合格;
(十三)异地设加工点;
(十四)拒绝或阻挠监督检查;
(十五)其他严重行为。
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未到市人防办进行资质资格核验即承接业务;
(二)不按照国家人防办颁布的图纸进行生产;
(三)当年产品出厂验收、工程现场检验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低于90%;
(四)销售合同签订后未按要求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安装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伪造记录;
(六)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安装现场管理混乱,在安装期间被责令停工整改;
(七)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安装图纸安装,安装质量缺陷较多;
(八)不配合防护设备设施质量检测;
(九)被省、市人防部门检查通报;
(十)整改或暂停开展业务期间继续从事业务。
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单位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的,记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一)无正当理由,现场安装不服从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二)未按照相关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记录和报验;
(三)对省、市人防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会议、通知等,未按要求履行;
(四)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按合同要求提供保修服务;
(五)市场负责人变动未及时到市人防办更新报备;
(六)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填写合格的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七)不及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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