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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校地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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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市校地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校地融合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烟台市校地合作联席会议精神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烟政发〔2019〕9号),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烟财〔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地融合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校地融合发展的专项资金。2020年资金规模6000万元,以后每年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校地融合资金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建立校地融合项目库,拟订校地融合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组织学科建设、人才工作、平台创建等方面项目的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成果转化等方面项目的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校地融合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第三条  校地融合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规划、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加强引导、注重实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支持范围

    校地融合资金以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聚焦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大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数字创意8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重点支持驻烟高校(含市属高校、民办高校,下同)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工作、平台创建、成果转化等方面内容,推进驻烟高校智力供给与地方发展需求精准对接,优先支持对烟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大的校地校企合作项目。

    (一)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驻烟高校建设与我市8个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度高的应用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专业领域。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支持300万元。对特别重大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二)平台创建。支持驻烟高校在我市范围内建设或联合企业共同建设具备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决策咨询等功能的创新平台。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支持500万元。对特别重大平台创建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三)成果转化。以解决制约我市产业(企业)转型升级遇到的关键技术难题和推动驻烟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范围内落地转化为重点,支持驻烟高校与产业(企业)开展精准对接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应用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等。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支持100万元。对特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四)其他。围绕开展战略性、前瞻性、针对性研究,支持驻烟高校为我市区域发展、政府决策提供具有学理支撑和应用价值的规划咨询、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项目。每个项目原则上最高支持80万元。对其他与校地融合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第五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

    校地融合资金主要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等。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技成果中试、临床试验和其他支出等。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均可在劳务费中列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驻烟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申报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

    (二)间接费用是指有关驻烟高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应纳入所在驻烟高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驻烟高校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驻烟高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三)驻烟高校按照校地融合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项目预算如需进行总额调整,或者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扩大有关驻烟高校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增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有关驻烟高校。有关驻烟高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有关驻烟高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驻烟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驻烟高校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四)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相关驻烟高校使用,在2年内由相关驻烟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未通过验收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校地融合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不同方向资金支持。已承担校地融合资金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题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校地融合资金。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校地融合资金支持的项目。

    (七)对引进高端科技研发机构的资助资金,有关驻烟高校可按年度资金预算或使用计划,用于研发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研发机构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技术研发和产学研合作等,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管理使用。

    (八)管理费用是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评审费、咨询费、招标费、培训费、宣传费、资料印刷费等。

    (九)人才资助资金使用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地融合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已在我市范围内申请财政资金的不再重复支出。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本办法规定,具体部署校地融合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其中市科技局负责成果转化类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监督等工作,具体按照《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办法》(烟科〔2019〕39号)执行;市教育局负责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工作、平台创建类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按以下条款进行。

    第八条  校地融合资金申报按“下评一年”的方式开展,与市级部门预算申报衔接推进,市教育局每年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等工作。申请校地融合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申报之前纳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定期更新、滚动管理。

第九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根据市校地合作联席会议精神和年度校地融合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驻烟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自主选择申报项目,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三)项目初评。市教育局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初评,提出审核初评意见。

    (四)项目评审。市教育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答辩论述、现场考察等方式,对初评合格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校地融合资金资助额度和方式,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人才资助项目可通过依据相关文件认定或组织评估论证方式确定。

    (五)市校地合作联席会议议定的由校地融合资金支持项目可不参加项目初评和评审,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提报的校地融合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制要求。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同步下达校地融合资金任务清单。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校地融合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绩效评估结果,市教育局、市科技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立项和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估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驻烟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地融合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驻烟高校在项目申报时要明确提出本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校地融合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驻烟高校应当按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校地融合资金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评估,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安排校地融合资金预算和调整本办法的重要参考。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校地融合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校地融合资金支持的驻烟高校,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校地融合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校地融合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目标和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对需要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一)有关驻烟高校应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严格按照申报进度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照申报计划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时要确保申报目标已实现,申报项目工程质量、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消防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项目资料齐全、完整,并立卷建档。

    (二)项目验收须提报项目竣工和研发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建设、重要设备等招标文件及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消防等专项验收材料。

    人才团队成员工作时间证明资料,获得的专利、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鉴定等证书,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产品销售等合同,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人才团队专项资金、自筹资金等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状态的影像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驻烟高校对项目进行初审验收。初审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报书面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竣工评估验收组进行评估验收,对项目验收做出验收结论和意见,项目验收报告应存档管理。

    (四)凡是项目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实现的,没有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实施擅自变更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行为的,一律不通过验收。

    (五)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延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以后申请校地融合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  驻烟高校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校地融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适时对项目建设和校地融合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对校地融合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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