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优化支出审批管理程序,提升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根据《预算法》和《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德政发〔2019〕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内容
主要指中央、省拨付到我市以及市级年度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各类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市级重点项目预算资金等。
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界定
进一步厘清职责,科学划分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权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综合性资金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参与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审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开展审计监督,合理确定问题责任主体,责成整改。
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需提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下达的资金
1.财政代编的重大项目资金。包括工业发展资金、半导体产业发展资金、国有企业注资资金、预留政策性增资等重大政策性支出。预算执行中,由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依次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2.年中预算追加资金。对因重大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等确需追加安排的支出事项,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追加预算管理的通知》办理,即: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交申请,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财政负责同志统一批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
(二)需提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下达的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下达我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市级安排到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市级跨部门整合的综合性“大专项”资金,其他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1.政策指向清晰、刚性较强、管理规范的项目。如中央、省直接明确到具体县(市、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专款、刚性民生政策资金、日常增人增资、依据合同协议约定条款安排的支出、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实行先拨付、后报告办法,即: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财政部门据此先期拨付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将执行情况向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报告。
2.其他项目。均需严格按照“部门申请、政府批准、财政拨付”的原则执行,即业务主管部门党委(党组)集体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在2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各部门管理的重点项目预算资金,应在年初预算批复后50日内提出分配意见。
(二)财政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截止上月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财政负责同志。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定期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三)财政部门要强化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跨部门整合的综合性“大专项”资金的牵头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理顺工作流程,全面强化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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